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第70条明确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即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业主大会正是基于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而存在。由于小区业主数量众多,各个业主之间意见并不一致,利益诉求多样化使得业主难以凝聚起来,在应对专业的物业公司时往往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难以与物业公司抗衡,业主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保障。因此,必须整合全体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以一个统一的组织对外代表和反映业主的利益,而业主大会正是这样的一个业主自治组织,它能够代表和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本文分析我国业主大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从立法的角度提出完善业主大会制度的建议,明确业主大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解决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争议,使业主大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诉讼或其他事务;规定业主大会经费的来源,为业主大会的有序运行提供物质保障;创设业主监事委员会,防止业主大会的工作人员以公谋私。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建设公正决策平台,扩展业主参与的途径,提高业主参与的积极性;规范投票权和投票方式,建立更加细致的操作规程,以及良好的激励机制和责任机制,确保业主大会朝着既定的方向前进。这对于充分发挥业主大会在物业管理中的应有作用、推动整个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我国业主大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由于开发商等利益集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们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百般阻挠,以及法律法规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设立了很高的门槛,致使业主大会的成立困难重重。业主个人往往从自己的私利出发,而非致力于集体利益,因此,难以把小区全体业主集合起来,致使业主大会决策困难。在业主委员会的换届过程中,不难有原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开发商可能会因利益问题而牵挂其中,这个利益共同体会阻碍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参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小区业主不可能具备全面、专业的知识,业主大会的操作不够专业化。法律法规均没有规定业主大会的经费来源,实践中,业主大会经费缺乏稳定可靠的保障。第二部分:分析业主大会存在问题的原因。现行的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业主大会法律地位,业主大会没有一个团体的资格来代表业主的共同意见,难以发挥业主大会的应有作用。现实中,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业主自治能力有待提高,业主自身存在局限。法律规定需要20%的以上的业主提议才能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以及只能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业主大会这种单一的召集机制,阻碍了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组织动员业主集中参与投票并不现实,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使得投票过程透明化程度降低,由于缺乏具体操作规则,给了投机者舞弊的可能,业主大会缺乏有效的运作机制。业主和业主大会会议均不能对业主委员会形成真正的监督和制约,业主大会缺乏合理的监督机制。第三部分:提出业主大会制度的完善建议。业主大会召开的启动经费由开发商承担,业主组织日常运行的经费主要靠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存储利息、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来解决,从根本上解决业主大会经费筹措难的问题。明确业主大会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把业主真正的组织起来,更好地维护业主的共有财产,促进小区物业管理的完善。健全业主大会的组织机构,构建业主大会的决策机构、理事机构、监事机构。健全业主大会的运作机制,通过建设公共决策平台,提高业主积极参与的程度,明确业主监事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和监督方式,实现业主监事委员会监督的职能,使业主委员会在有序的监督下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