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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同居现象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社会问题。婚外同居不仅违背了《婚姻法》,还违背了公序良俗。从法院裁判案例来看,在婚外同居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常存在财产赠与的行为,但是,关于此类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律没有特别明确规定,学术界也存在不同的看法。司法实践一般通过区分行为人的赠与动机、赠与财产的性质,这两种方式来判断婚外同居过程中赠与财产的行为的效力,当该行为被认定为无效时,可以考虑适用域外法中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视赠与的财产是否完成了交付等情形判决是否应该返还,而不是不分情况,将所有认定为无效的财产全部返还,通过全部返还赠与的财产来保护配偶的财产权益,由此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本文认为,赠与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效力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通过把动机分为为了开始或巩固婚外同居关系、为了解除或结束婚外同居关系和解除婚外同居关系后其他原因,三种不同的动机来确定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此来判断不同动机之下的赠与行为效力的不同。赠与人的财产性质与行为的效率也有着密切联系,赠与人财产的性质应该区分为个人财产、配偶财产以及共同财产。根据这三种不同的财产性质来认定赠与行为的效力的不同,此外还需要据此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当把财产赠与行为的效力确定后,对于此行为中所涉及的赠与的财产会产生一个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对此可以参考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将此优化处理。如果在婚外同居中,赠与财产的价值比较大,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就应该认定这种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的行为,使得这种行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关于配偶申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事由。这种方式,可以在法律的规制下,更合理来解决婚外同居的过程中,配偶利益得不到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