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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考试作弊现象出现在人们生活中,在各种技能、职称、人才选拔考试中进行作弊的现象时有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表现方式和手段多种多样,其中让他人代替自己参与考试的行为与代替他人参与考试的行为也越来越普遍。考试作弊手段越来越技术化,特别是那些对于国家和民族发展与团结有着非常深远影响的考试中。在考试中进行作弊的行为不仅仅严重破坏国家正常考试管理制度与考试秩序,而且对于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会造成严重破坏和影响,考试作弊行为尤其是替考行为使得很多考生在考试中丧失公平与公正的竞争机会。国民在内心虔诚相信国家正常考试制度的公平与公正性,对于那些依法自觉遵守国家考试制度的考生,其合法权益遭受到考试作弊者的侵犯,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法律应有保护,很多遵守考试制度的考生会产生不满情绪,从而会对社会和国家安定与发展带去不利影响。考试在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正常考试制度有利于维护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好地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从形式上看,考试制度能很好地保护所有应试者以同样机会参与各种考试,以获得良好教育,去参与各种职业,公平公正地参与到各种岗位竞争之中去,在一定程度上,这得以让考生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和追求,从而完成自己的使命。在我国,刑法的制裁手段在所有制裁规范中是最严厉的,因此,刑法对人民群众的自由、人权与所拥有的合法财产保障上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刑法修正案(九)》还没有颁布出来的时候,刑法学界很多专家和学者关于在考试中进行作弊的问题有着不同见解。司法实务当中,对于考试作弊行为的各种处罚也不是少见,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考虑到具体案件性质不同,定罪量刑的依据也不一样,因此要进行具体研究与分析,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将这样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几个不同的罪,其中将代替考试行为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即代替考试罪,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特别是替考行为进行规制就具有非常必要的现实可行性。代替考试罪作为一个全新罪名,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本文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代替考试罪作一定论述。第一部分,从代替考试罪的概念、构成要件、相关概念的界定入手,在阐述清晰后才能更好地进行下一步深入探讨与研究。第二部分,针对代替考试罪认定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来具体展开论述,从代替考试罪停止形态、共犯形态以及罪数形态等方面进行研究,主要论述代替考试罪停止形态以及共犯形态。第三部分,通过对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研究与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提出问题,对完善代替考试罪提出一些笔者个人自己的建议,通过对该罪进行研究,希望对我国在处理考试作弊,特别是代替考试犯罪行为能够提供一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