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主体的行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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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若宪法仅停留在文本意义上,而没有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应有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作用,那么宪法充其量只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2002年,胡锦涛主席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2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首先是实施宪法。”[1]然而宪法不能自动实施,必须借助于主体加以推动、实施和执行。与立法权、司法权相比,行政权主要负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是宪法实施的主导力量,行政权力的直接承载者行政主体成为重要的行宪主体。针对行政主体如何能够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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