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是对检察权运行进行制约和监督的规律、过程、作用方式的总称。监督制约机制围绕检察权产生、发展和变化。检察权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具有扩张性的同时,具备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检察权的属性决定其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完善也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题中之义。目前我国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和外部两类。检察机关内部,主要通过内部执法办案工作体系和监督工作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形成了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在检察机关外部,主要来自党组织、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等外部主体依据相关制度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目前我国检察权的运行,由于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同时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存在不足和漏洞;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完善之处。2014年启动的第三轮司法改革,是对检察管理体制和业务运行机制深层次的革新,这一革新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人财物收归省以下统一管理后,外部主体的监督效率将有所下降,同时缺乏明确的外部监督制度,因此亟需将之纳入法制轨道;实施机构改革和主任检察官责任制后,内部监督权力配置将被重新整合,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需要随之调整;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后,如何使之落地生根,产生切实的作用,也是必须思考的问题。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学习和了解,我们可以看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检察权的运行都采用了严密的制约手段,大体可以分为内部层级间的监督指挥和外部不同权力的制衡。在日本、法国、荷兰等国家还有一些别具特色的制度,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但由于受到我国传统文化和本土特色的影响,我国并不具备照搬国外制度的条件,还需要在吸取有益经验基础上,对现有制度进行创新和改良。在内部进一步补强执法办案监督机制的短板,促进形成统一的检察官职业道德和执法办案评价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执法办案责任追究机制;在外部更加注重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通过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检务公开制度,促进监督权保障机制建设等手段,推进监督合力的形成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