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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目标从最初建立和维护市场秩序,发展到保障产权制度多元化、保证消费者合法权益、创建公正竞争市场环境等更加丰富的范围和领域,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深入调整也成为平衡好政府、市场、社会三者间关系的关键环节。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调整,是我国构建“政府主导,多元共治”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基础,是培育“第三部门”和壮大公民社会的重要动力,也是推行“整体性”治理的重要部分。在全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大背景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代表的市场监管部门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要求,加快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步伐;要适应社会组织体制改革要求,建立监管部门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伙伴关系;要适应大部门体制改革要求,在职能转变、组织变革、政社关系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理顺市场监管各方面职责关系,有效强化市场监督和管理(1)。笔者从我国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变中“放”和“管”关系入手,阐述了市场监管职能的功能错位、体制缺陷、社会化监管体系缺位等诸多问题,通过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和国内先进地区诸多职能转变案例,针对性提出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调整建议:一是在优化“宽进”领域通过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二是在依法理顺行业协会与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关系的基础上,畅通“多元共治”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渠道;三是通过建立“整体性治理”综合市场监管组织、依法保障市场公平交易秩序、完善社会信用监管体系,达到促进“市场治理”意义上的“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