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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在农地被征用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失地农民。如何解决好日益增多的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问题,已经成为能否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社会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沿用了计划经济时期以农地产值的倍数来确定征地补偿费的做法,这种补偿标准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现有经济发展要求,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引起了很多社会矛盾和土地纠纷。因此,研究征地补偿问题,探求更加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显得非常迫切。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系统、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试图探索一种公平有效的征地补偿测算方法,以达到为政府相关部门完善征地补偿标准提供参考和维护被征地农民利益的目的。本文在查阅大量文献资料和实际调查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地租地价理论、产权理论、外部性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从研究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入手,回顾了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发展历程,剖析了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和揭示了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征地合理补偿的构想。本研究认为合理的征地补偿,应由农地收益补偿、土地社会保障价值及土地转用增值收益三部分构成。本文以收益还原法计算了农地收益补偿,并特别对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造成的价格偏差进行了修正;以商业保险模式计算了农地社会保障价值补偿;以成本逼近法计算了农地转用增值收益,并提出了以集体、农民、用地者相互协商的形式来确定分配比例的分配原则。为了验证本文构建的征地补偿标准的科学性,本文以重庆市为例,对重构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测算。重新构建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原征地补偿标准相比,提高了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较客观地反映了农地生产性收益的价值,并且维护了农民享有农地社会保障价值和农地发展权的权益。本研究表明:第一,我国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与规定,虽然几经调整,但都未能改变其原有的计算方式,即以农地产值的倍数来估算征地补偿费。运用这种方法估算出的征地补偿费明显偏低,不能有效补偿农民因失去土地而失去的各种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已经不适应目前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形势。第二,现有的征地补偿标准弹性空间大、忽视了公平性的原则,没有考虑到农产品价格的扭曲,没有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价值和土地增值收益纳入补偿范围,使失地农民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是现有征地补偿标准低、测算不合理的主要原因。第三,由于现有征地补偿标准显现出的诸多弊端,不能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不能很好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现有征地补偿标准亟待完善。合理的征地补偿应包括,农地收益补偿、农地社会保障价值补偿和土地转用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