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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运用层进式的行文思路,先逐项分析了刑法总论中有关共同犯罪的众多概念,再结合渎职罪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基础性关系及形式的内容,最终确定了非身份犯可以构成渎职犯罪的教唆犯或者帮助犯,但是无法成立共同实行犯;并以走私罪与放纵走私罪的罪名确定争议为典型例证,引出在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罪名难以确定时启用的渎职犯罪共生模式。并结合犯罪构成一般原理竞合犯相关原理,分辨各种不同的情况进行细化讨论,以实现从本质上对渎职犯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罪名的确定问题予以解决。本篇论文笔者拟从三个部分展开,具体内容和思路如下:第一部分,共同犯罪与身份犯概述。首先,分析共犯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共犯的分类,身份犯的涵义及特征;同时针对现今我国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身份犯共犯问题规定的争议及空白提出笔者自己的想法和建议。第二部分,渎职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共犯形式分析。共同犯罪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教唆犯A共同正犯等。非身份犯是否能够构成渎职罪的共犯?以何种形式进入共犯关系?首先,对于非身份犯能否构成渎职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笔者支持肯定说的主张;其次,对于非身份犯能否成立渎职犯罪的共同实行犯,存在肯定说A第三部分,渎职罪中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定性与罪名确定原则。当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实行了共同犯罪之后应当分别如何定罪?笔者认为,正确的分析路径是应当将这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类的专属性特点归纳为渎职犯罪的共生模式,在清楚了共生模式产生的背景竞合犯原理,区分不同的情形,当渎职犯罪与其他犯罪形成共生关系时,则存在渎职罪与共生罪双重罪名的选择问题;当渎职罪与前提罪或并发罪的共生状态因为若干犯罪构成要件未充足等原因被分割时,身份犯与非身份犯的刑事责任就可能通过适用单一罪名的共犯形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