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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废止成为了一种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废除死刑。对于经济犯罪规定死刑的国家和地区更是屈指可数。当世界各国都在为死刑的废止纷纷做出努力之时,我们却还保留着经济犯罪的死刑,对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来说,这无疑是一个羞耻。在各种经济犯罪当中,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存废问题争议最大。本文拟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探讨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存废问题。第一部分为本文的绪论部分,在这部分中笔者通过我国的死刑犯引渡的困境引出了本文所要讨论的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的问题。第二部分当中,笔者主要介绍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配置状况,并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上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采取了“计赃定罪”的模式;第二,具有暗示重刑的效果;第三,对于受贿罪刑罚设置具有随意性。最后分析了我国对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的原因。第三部分当中,笔者重点分析的是贪污贿赂犯罪配置死刑的不合理之处。笔者对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以及犯罪预防的需要进行了分析。通过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进行考察,我们发现贪污贿赂犯罪并非是最为严重的犯罪,对其配置死刑违背了罪刑均衡原则和人道性原则。从犯罪预防方面来看,对其配置死刑并没有起到良好的预防犯罪的效果,我国的贪污腐败现象仍然严重。由此,笔者得出结论:贪污贿赂犯罪并非是最严重的犯罪,且配置自由刑和财产刑足以能够达到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但我国目前对贪污贿赂犯罪配置了死刑,这样的刑罚配置是不均衡、不人道的。第四部分当中,笔者从民意、犯罪严重性形式位阶之协调、刑罚成本分析和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的法律及制度保障这五个方面分析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的可行性。在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与民意的关系当中,笔者提出应当客观的看待我国当前的民意状况,指出民意具有情绪性,擅变性,极端化,易受倒向性,盲从性,非专业性等特征,针对正确的民意我们应当遵循,而对于非理性的民意我们应当积极进行引导。在犯罪严重性的形式位阶之协调当中,笔者认为我们应当在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同时废止其他不应该存在死刑的非暴力犯罪死刑,以保持整个犯罪严重性体系形式位阶的协调与完整。在刑罚成本分析当中,笔者反驳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废止死刑而大量适用自由刑会造成刑罚成本过高的观点。之后,笔者从制度、法律保障方面论述了贪污贿赂犯罪死刑废止之可行性。第五部分当中,笔者基于以上分析进一步提出了我国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路径。为了顺利的废止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减小阻力与压力,我们还需做出以下努力:第一,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生命无价,人权至上的理念,贯彻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调整刑罚结构,优化贪污贿赂犯罪刑罚设置。第三,引进国外先进经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和反腐法律。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得出结论: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是时代进步的要求,也是文明国家的象征。无论从贪污贿赂犯罪的严重性程度上来看,还是从该类犯罪预防需要上来看,对其配置死刑都是不合理的。目前,我国基本具备了废止该类犯罪死刑的可行性,笔者也就该类犯罪死刑的废止提出了进一步设想与切实可行的路径,因此贪污贿赂犯罪的死刑应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