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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在大陆刑法理论的研究中可以说是全面开花。学者们不仅对结果加重犯的结构进行研究,还将研究触角延伸到责任论领域、因果关系领域、未遂犯领域和共犯领域等等。可以说,国外大陆法系学者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态势。反观我国刑法理论界,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还不够深入,虽然有几十篇论文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了研究,但几乎都是些零星、部分的研究,以专著形式研究结果加重犯的则更少。由此反映了我国刑法理论在结果加重犯研究领域与国外理论研究存在着巨大差距。与此同时,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大量的结果加重犯条款,而其中涉及到死刑适用的条款就有20多条,在刑法学界已就死刑削减达成共识的今天,对结果加重犯的研究就显得意义更为重大。本文正是基于限制死刑的适用为目的,对结果加重犯进行研究,以期拓宽死刑限制的新思路。全文主要分成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结果加重犯的历史沿革和概念之争,对诸多概念进行介绍评析后,笔者提出了自己对结果加重犯概念的理解。第二部分,以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死刑适用为目的,笔者介绍并界定了结果加重犯的结构。即基本的犯罪构成、加重结果和加重法定刑。第三部分,贯彻限制死刑适用的刑法理念,笔者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了六个方面的限制,即基本行为的限制、主观罪过的限制、因果关系的限制、侵害对象的限制、加重结果的限制和刑罚裁量的限制。第四部分,介绍了结果加重犯的未遂问题。笔者打破刑法理论认为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通说,仍以限制死刑的适用为目的,认为结果加重犯存在两种形式的未遂形态,即基本犯未遂但发生了加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和基本犯既遂但未发生加重结果的结果加重犯。第五部分,作为文章的结语,笔者指出了我国对结果加重犯立法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结果加重犯立法完善的建议,以期限制结果加重犯的死刑适用得到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