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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社会专人来操持家庭事务、照顾老人孩子、陪护、管理等,从而解决自己的后顾之忧,集中精力投身于职业竞争和社会竞争中,这已成为城市生活的一大潮流。家政服务行业已经成为城市家庭生活的必须,广大的市场需求,促使家政服务行业迅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成为一个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在我国家政服务市场中主要有三种家政服务模式,即雇佣制(亲朋介绍制)、中介制和员工制。我国家政服务市场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但是在发展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家政服务市场健康、快速的发展。而产生这些问题的最本质根源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缺乏一部正式规范家政服务关系的法律,已经建成的基本法律框架却把家政服务关系排除在调整范围之外。通过分析我国的《宪法》、《民法通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条例,虽然有一些法律条文能适用家政服务,但是这远不足以解决家政服务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面对我国家政服务所存在的立法缺陷,至今没有统一的家政服务立法,因此难以进行统一的调整和规制。不同的家政服务模式中都存在多方家政服务主体,各主体之间互相构成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立法的缺失,对彼此之间的关系也未进行法律上的定性,从而对各方之间所负有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统一的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往往不同法院对家政服务纠纷所做的处理结果不一致,从而产生法律下的不公平现象。家政服务不受法律保护,对法律所赋予的权益保障待遇同样也无法享受。因此,在认识到我国家政服务立法的现状和缺陷后,有必要对我国家政服务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最关键的完善措施就是对家政服务进行统一立法,可以将其纳入到已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又或者可以制定专门的家政服务法律,这些完善措施对家政服务及家政服务市场具有很大的意义。通过立法上的完善,明确三种家政服务模式中各方主体之间所形成关系的法律定性。同时,通过立法要规范家政服务合同,让家政服务向规范化和职业化方向发展。雇佣制和中介制家政服务模式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有的家政服务市场的发展速度,只有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服务模式,才能让家政服务更快发展。在大力推崇员工制家政服务模式发展的时候,要注重对家庭服务员的劳动权利进行倾斜式保护,体现对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在外部环境的完善的同时,也要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身发展。通过完善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对家政服务市场进行市场监管,对家政服务进行相应的管理,协调各方之间的利益,保障各方之间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