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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为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及其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分析。根据CGAP(世界银行扶贫协商小组)的定义,小额信贷批发机构(Apex Institution)是指将资金(包括赠款、贷款或者担保资金)批发给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多家微型金融机构,提供的资金可以附带或者不附带技术援助服务。批发机构出现以后,小额信贷的提供者分化成两个层级:第二层级的批发机构为第一层级的零售机构提供资金支持、产品支持和员工培训等服务,而第一层级的零售机构将贷款发放给微小企业和低收入人群等最终受益者。对于小额信贷,国内大多数理论研究集中在商业银行或者小额信贷机构直接面对最终借款人的层面,很少涉及到小额信贷批发机构这个小额信贷的第二层级。另外国内对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研究以小额信贷融资渠道为切入点,并没有对批发机制的各种组成机制进行分析。因此,本文分析了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各个组成机制,通过对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在中国的可行性研究指出发展此种机制的巨大潜力,并且提出构建一个怎样的小额贷款批发机制以适应中国国情,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深化。另外在研究方法上,国内的研究大多数是从商业银行或者小额信贷机构获取一些财务或运营数据,然后对这些数据作简单的统计分析。此种方法依赖于大量准确的数据。然而在中国小额信贷市场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选取数据时可能出现数据搜集不全,样本量不够的情况。而且大量的小额信贷公司还没有建立起健全的财务体系,这也会极大影响统计分析时数据的准确性。因此本文在分析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各个组成机制时没有使用统计软件做实证分析,而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模拟市场构建了一些模型来分析这些机制的决定变量。在一个市场中各种主体的竞争或者合作关系,分析的最好的工具是博弈论,因此在分析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和零售机构的内部合作机制时使用到了博弈论的相关知识,从而避免了数据数量不够或者是数据不准确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说明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指出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理论基础,市场前提,特征和功能以及机制的几个组成部分,如融资机制、内部合作机制与激励相容条件、利率决定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等,并且说明各个机制是如何形成的,机制中的决定因素是什么。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在于“比较优势”理论。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建立的市场前提在于小额信贷市场的多元化。小额信贷批发机构的融资主要有两种类型:政府主导的融资方式和以商业为导向的融资方式。小额信贷零售机构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获取批发贷款,资产证券化和联合贷款等方式。对于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内部合作和激励相容条件,只有小额信贷零售机构发挥他们在接近与监督最终借款人、降低最终借款人隐瞒或逃避偿还贷款可能性方面的优势,批发机构才有保障收回贷款,并且有动力为零售机构提供批发资金。在现实中,批发机构也会选择当地有成本优势和灵活市场机制的小额信贷机构合作。同时小额信贷零售机构的收益和自身付出的成本应匹配。如果零售机构花费更多的成本用于甄别客户,则获得的收益补偿差更高,即收益会更高。只有在此前提下,零售机构才能更好地发挥自身优势,选择优质的最终客户并对其进行监督。另外小额信贷批发机构在选择和零售机构合作时需要考虑当地周围的市场环境。因此小额信贷批发合作机制形成的关键在于零售机构发挥优势、成本控制和批发机构对于市场环境的判断。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利率决定机制中,批发机构的转贷利率和市场利率正相关,与零售机构在高努力水平下的还款概率负相关,与最终借款人的单位贷款交易成本负相关,与批发机构承担的贷款损失比例正相关,与最终借款人的单位贷款资金成本正相关。零售机构发放贷款的利率与批发机构的转贷利率、最终贷款人获得贷款数量、收回贷款的努力程度、参与批发贷款的单位机会成本正相关,与收回贷款的努力程度负相关。并且只有贷款数量较大时,小额信贷批发机构才愿意发放批发贷款,零售机构也才愿意从批发机构获得贷款,批发机制才能够构建起来。小额信贷批发机制中的风险决定于零售机构的代偿率、零售机构和批发机构各自的收益率,批发机构发放给零售机构的贷款金额和零售机构的自有资本等因素。通过控制代偿率和批发机构收益率之间的差和零售机构自有资金与批发机构发放给零售机构的资金之间的比例就可以控制整个小额信贷批发机制中的违约风险,促使整个小额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得到的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基本框架理论下分析了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典型模式。小额信贷批发机制按照融资渠道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传统的贷款模式,即商业银行或者政策性银行承担小额信贷批发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或者是小型村镇银行发放贷款;另一类是创新的贷款模式,即批发机构不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还包括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性质的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创新型的金融产品,如信托计划、股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等,以实现融通资金的目的。文章从融资机制、内部合作机制、利率决定机制和利率决定机制四个方面对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传统和创新两种模式进行了比较:在传统模式的融资机制中批发机构只是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技术支持,而创新模式下的融资形式包括信托、担保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传统模式的内部合作机制只涉及到正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和小额信贷零售机构(如小额贷款公司),创新模式下由于融资方式的多样化从而参与者也会涉及到担保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传统模式的利率决定机制与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基本框架的利率决定相同,而创新模式中零售机构发放利率与小额信贷批发机制框架中的利率决定相同,批发机构转贷利率与基本框架的利率决定不同;传统模式的风险分担机制是它的特色机制,笔者从正规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与小额信贷零售机构的优劣势入手,利用博弈论分析了零售机构在直接面对最终借款人时最终借款人更有还款的动力,有效控制了违约风险,使小额信贷批发机制中的批发机构和零售机构的收益都有保障,而在创新模式中根据融资形式的不同可能分散风险,也可能导致整个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风险更大。第四部分分析了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典型模式在中国的适用性,指出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传统模式和创新模式在中国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两种模式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在小额信贷一定发展阶段上可以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第五部分为中国应该建立怎样的小额信贷批发机制提出了建议,指出建立适合中国的小额信贷批发机制框架的基本要素,如机制的目标、内部合作、出资机构和目标机构、功能界定和内在机制、监管框架和激励机制等。文章认为小额信贷批发机制传统模式和创新模式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可以在小额信贷市场中共同存在共同发展的。但是不论是批发机制的传统模式或者是创新模式,都要以普惠金融和实现小额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关键是在于完善的内部运作机制和激励相容的体制框架。小额信贷批发机构和零售机构在机制的运行过程中会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只有一个设计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才能将资金导入那些受到传统金融排斥的群体,提高小额信贷覆盖的深度,实现小额信贷批发机制中零售机构和整个小额信贷市场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防止小额信贷零售机构将贷款挪作他用、不注重风险管理提高自己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等行为,小额信贷批发机构也需要建立起一套针对零售机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零售机构实现有效的监督。监督体制中的原则包括:第一,小额信贷批发机构需要为零售机构制定一个业务的目标,根据这个业务的目标对零售机构的贷款质量、财务可持续性、客户覆盖宽度和客户覆盖广度等指标进行考核,再基于考核的结果对零售机构做出评价;第二,小额信贷批发机构需要建立起一个清晰明确的零售机构筛选标准,批发机构根据零售机构是否符合筛选标准、在后续业务发展中的各项指标是否达标、现金流和资金需求是否可持续确定发放给零售机构的资金,如果不符合,批发机构就可以选择拒绝为零售机构提供资金。由于小额信贷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性质,中国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建立初期可以由政府牵头,给予某些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成为批发机构的执照,再从财政收入或者是扶贫基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给执照的持有者作为整个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垫底循环资金,由此吸引另外的金融机构,如信托担保、证券公司、民间资本或者小额信贷咨询公司参与到这个机制中来。持有执照的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是政府划拨资金的管理者,负责这些资金的具体运作。资金运作的过程中其他的参与者如信托担保、证券公司等主要负责产品创新、规避政策、实现资金在风险可控下收益的最大化。小额信贷批发机制发展比较成熟以后,政府资金可以逐渐退出批发层级,实现整个机制的商业化运作。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目标机构是小额贷款公司,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机构,扶贫项目和资金互助社等。并且为了兼顾小额信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批发层级可以根据不同机构的不同功能(如有的零售机构目标是扶贫,有的零售机构目标是盈利)而进行差别化的利率定价政策。文章根据前面部分对于小额信贷批发机制的分析,研究了适合中国的小额信贷批发机制传统模式和创新模式。在传统模式方面阐述了批发机构主体设立、资金运作、筛选零售机构的指标、监督方式和其他服务等,并着重分析了筛选指标之间的关系以及根据小额信贷发展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筛选标准。在创新模式方面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提出了一种构想——P2P模式,并且从P2P模式与同业拆借等其他融资方式比较说明了P2P的优缺点和未来发展前景。最后从政府角度为建设小额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给出了一些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