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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长达5年的股市低靡后,我国股市自2006年起一扫往日阴霾,指数一路攀升,股民人数又创新高,中国再一次进入全民炒股阶段。然而在看到证券市场巨大成就的同时,其所隐藏着的重大危机也逐渐暴露,随着“杭萧钢构”等一系列案件的审理,我们认识到我国证券市场仍然极不规范,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信息是证券市场的生命血液,获取正确信息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投资方向。虚假陈述行为是证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的表现形式之一,由于这种行为的存在,导致投资者判断受到干扰,利益受到损害。进而使投资者丧失信心,影响证券业的正常发展。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相应的条文不仅“量少”,而且“质差”。“量少”表现在各类立法中规定的数量;“质差”表现在有些违法行为虽然规定了民事责任,然而这些规定过于原则抽象,无法操作。
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健全我国证券市场法律体系,撰写该文。
本文对证券市场民事责任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讨论,包括以下三个点:
第一个问题是虚假陈述行为。本章首先通过将我国目前对虚假陈述行为的讨论与英美法系中的相关理论进行比较,得出虚假陈述行为的基本概念,为下文奠定统一理论基础。此后,对证券市场中出现的复杂多样的虚假陈述表现形式逐一进行分析和案例比较,从行为模式上获得对虚假陈述的感性认识。
第二问题是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讨论。本章通过首先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性质的各种讨论,并对“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独立责任说”分别进行评述,最终得出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建立责任竞合体系的必要性。并基于证券市场的两极性,进一步区分两级市场的责任性质:证券发行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以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但以合同责任为主;证券交易市场中,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整体上应认定以侵权责任为主,但同时也存在着合同责任。
第三问题是研究虚假陈述的归责原则。本章以分析我国侵权行为法和合同责任民事责任体系作为切入点, 初步得出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体系的归责原则。并以责任竞合体系作为基点,通过对发行人、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国外立法例与我国立法进行全面比较,提出立法和制度的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