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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投资是指向开发高新技术或促使其产业化的中小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再通过股权转让(交易)来收回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的投资行为(OECD,1996)。它以风险投资家为中介,一方面通过融资形成各类风险资本,另一方面将其投资于成长性企业并直接参与企业的战略规划和经营管理。因此,风险投资是投融资的有机结合,是金融制度的一种创新。
由于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因素,我国的风险投资走的是一条由政府和国有资本为主体的政府主导型风险投资之路,政府不但作为风险投资制度创新的发起人,同时还进入风险投资实际操作领域,担任主要的投资者。尽管,我国政府在扶持风险投资业发展方面不遗余力,但我国的风险投资的发展却非常缓慢,仍处于较低的演进过程中,换言之,我国的风险投资还远远没有担负起本应承担的重要责任。因此,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1)风险投资的形成机制和生成条件;(2)风险投资中政府行为的理论依据;(3)政府的行为方式对风险投资的形成和发展产生的影响;(4)如何怎样才能使政府的作用是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而非成为风险投资发展的绊脚石。本文的论述主要分为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了研究目的和思路,并对国内外现有研究成果分别从政府直接参与行为和间接扶持行为两个方面进行了综述。政府是否应该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是我国风险投资中政府行为研究的争论焦点,许多国内学者为此提出了许多政策性的建议。但由于我国风险投资业起步较晚,业内数据不透明等原因,没能提供大量的实践数据以供研究,因此国内学者主要从定性方面进行的分析。而国外的风险投资发展已趋向成熟,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主导地位正在逐渐淡化,因此,国外学者研究重点多放在影响风险投资水平的外部因素方面,主要从税率调整、法规政策以及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等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对于我们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第二部分是对风险投资发展都较为成熟,但发展模式截然不同的两个发达国家,即美国和日本,就其发展模式和特点进行比较分析,揭示出不同发展模式下政府行为的效果。从而延伸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模式,即美国是“自下而上”的诱致性生成模式,政府行为起到的是引导扶助的作用;日本则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生成模式,政府完全处于主导地位。但他们共同特点是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中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
第三部分主要通过一个高度简化的理论模型分析了风险投资的形成机制和影响因素,得出了风险投资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笔者首先从风险投资业中三个主要行为主体即政府、风险企业家,以及风险投资家为代表的风险投资机构的角度分析得出了风险投资出现和发展的动因,即只有当这三个行为主体动因一致的情况下,风险投资就有了出现和发展的可能性。但是,实质性的风险投资行为能否发生,不仅取决于此,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是否满足风险投资形成的两个必要条件:(1)从风险投资家的角度以及风险投资本身的特性而言,风险投资家向风险企业提供管理支持带来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其付出的成本;(2)从风险企业家的角度而言,成功的高科技风险企业的数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平,从而对风险投资的需求才能足够大。
第四部分中进一步利用公共产品理论分析了政府行为在风险投资中的必要性,建立了政府行为在风险投资中的理论依据。笔者详细分析了风险投资市场中存在的各种市场失灵现象,即风险企业的技术外溢性所产生的正外部效应、风险资本市场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风险企业和风险投资家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风险投资这种新的制度安排所必需的外部支持环境。从而分析得出风险投资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政府作为纠正市场失灵和提供公共产品的主体,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并将政府的行为分为直接参与与间接扶持两种方式。
第五部分就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两种行为方式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首先,笔者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政府直接进行的风险投资行为会对民间资本产生示范效应和挤出效应,并在风险投资形成机制的理论框架中对这两种效应进行了理论验证。其次,以美国为例,在美国风险投资供求曲线模型的基础上对政府的间接扶持行为中法规和税收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及其有效性进行了深入地探讨。
第六部分主要对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现状和特点进行梳理分析,在此基础上得出:我国的风险投资发展模式属于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生成模式。同时在对江蕾(2002)对我国风险资本运动障碍因素的实证调查的研究结果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障碍在于:我国风险投资民间主体的制度创新动力不足,使得风险投资的潜在供需无法顺利转化为有效供需,从而无法满足风险投资形成的必要条件。并从风险资本的有效需求、有效供给、投资效率和退出机制四个角度对我国政府的行为效应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分析基础上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从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的角度提出了若干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