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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财产性犯罪中,敲诈勒索罪是属于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但我国刑法对于其规定过于简单,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没有更多、更详细地对此罪名的适用作出解释。因而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仍存在着很多分歧。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敲诈勒索罪的认定问题展开研究。本文讨论了敲诈勒索罪的认定的四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敲诈国家机关行为的定性的问题。关于此问题,有的人认为敲诈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有的人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通过对敲诈勒索罪中敲诈勒索行为的分析和政府能否成为敲诈勒索罪的被害人的分析。认为行为人通过上访与国家机关达成协议将问题处理之后,继续以将要到上级单位上访为由索要钱财的行为虽然构成了威胁、要挟,但政府不能成为敲诈勒索的对象,所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二个问题是自伤后将自伤结果嫁祸他人,再向他人索要赔偿行为的定性的问题。对于此行为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存在不同意见。本文通过对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欺骗行为的区别分析,认为关于此种行为的定性关键在于两点:第一,该欺骗行为的内容是否具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的性质;第二,受害人交付财产的行为是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的,还是基于因错误认识使自己感到恐惧后被迫交付财物的。第三个问题是行为人以揭发打牌出老千为由,在进行敲诈中所实施的拳打脚踢的行为的定性。该拳打脚踢的行为是属于轻微暴力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并不属于抢劫罪中的胁迫手段。该行为应定为敲诈勒索罪。第四个问题是消费者以维权为由索要巨额赔偿行为的定性。该行为是正常的维权行为,还是已经触犯敲诈勒索罪。解决该问题的关键是消费者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文提出了该行为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标准和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