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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2006年新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的要求,上市公司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核算,虽然这一准则已实施了一段时间,但目前我国就递延所得税和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联系的相关文献较少,而国外学者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较多成果;因此,本文借鉴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成果,研究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是否也可以通过递延所得税费用检测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 本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在构建研究递延所得税检测盈余管理模型时,借鉴了2003年Phillps,Pincus以及Rego提出研究递延所得税检测盈余管理的模型和计算可操作应计利润的Jones模型,以2008至2011年沪市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分析对象,并使用Excel和Eviews等统计分析软件验证各项假设。 最终得到结论: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可以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检测出来,也就是递延所得税费用可以为盈余管理的检测提供除总应计利润以外的解释变量,并根据该结论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