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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是认识的来源,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千百年来的实践已经证明,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对被监管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破坏十分严重。在几千年中华文明的发展历程中,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奴隶主以及封建地主发明了形形色色的酷刑,甚至是虐杀,这种行为虽然被冠以权力的外观,但从本质上是对被监管人权益的严重侵害。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以及人类民主意识、权利意识的逐步提高,虐待被监管人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明确禁止和人道主义的谴责。然而,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并没有因此被消除和杜绝,相反,侵犯被监管人权益的行为不断出现。虐待被监管人的现象不仅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更与建设法治中国的政策背道而驰。如今我国的人权制度建设不断进步,现行关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法基本顺应了这一潮流,但同时不可忽视的是现行立法依然有待完善。文章主要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调查等研究方法,论述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基本内容,分析了犯罪构成要件及认定该罪应把握的界限,找出现行立法的缺陷,并阐述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除引言、结论外,文章正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基本内容。文章通过分析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内涵、基本特点以及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犯罪原因等内容,为本文进一步研究虐待被监管人罪奠定基础。第二部分,虐待被监管人罪立法的域内外考察。文章在该部分阐述了我国虐待被监管人罪由古至今的立法发展历程;分析了域外相关犯罪立法的主要内容及突出特点。域外立法给我们以启示和经验。第三部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构成要件。文章从犯罪客体、犯罪行为、犯罪主体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进行探讨,从而在本质上深化对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了解。第四部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界限。文章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述了该罪与刑讯逼供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虐待罪、侮辱罪及故意伤害罪的区别与联系,明确了它们之间的界限从而更严格把握虐待被监管人罪的认定标准。第五部分,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立法完善。在上述内容基础之上,文章分析了现行立法的合理之处,包括法律拟制规定和罪状描述内容的丰富性及该罪归属侵犯人身权利一章的科学性;同时也指出了现行立法在罪状描述和法定刑的配置上仍存在的缺陷,并根据相关的刑法理论,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