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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要件是研究犯罪成立的基本理论,无论是在刑法的犯罪论体系或是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重要地位。当前对于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争论主要集中在现有结构是否完整以及是否需要通过重构来解决。通过回溯其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犯罪构成要件与诉讼存在密切联系,整个诉讼活动都是在犯罪构成要件的指导下展开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最终为刑事诉讼服务,因此讨论犯罪构成要件离不开其在诉讼中的具体适用。刑事证明是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其内容包括实体法内容和程序法内容两个部分。刑事证明的实体法内容与判决的结果相关联,因此是控辩双方争议事实的主要部分。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实体法内容中的关键部分,由此决定了犯罪构成要件在刑事证明内容中占据主体地位。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和证明标准都是以证明内容为基础,这三个方面构成了刑事证明理论最重要的部分。因为犯罪构成要件与刑事证明内容的密切关系,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也必然与之有着重要联系。两大法系国家对犯罪构成的程序性研究较为深入,虽然在犯罪构成理论上有着不同的体系,但也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都为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提供了实体法基础。我国犯罪构成要件中缺乏对排除犯罪性事由的考察,因此无法为证明责任的分配提供充足的依据。如何实现我国犯罪构成要件的诉讼功能,寻找途径为证明责任提供具体、明确的实体法依据,需要比较与借鉴两大法系的经验。刑事证明的目的是为最终作出判决提供充足的依据,这种依据的衡量尺度就是证明标准。证明标准的实质作用是衡量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活动是否符合要求。两大法系国家在证明标准的设定上均有其独到之处,在自由心证的制度下分别发展出反面否定和正面肯定两种截然不同的评价方式。通过比较我国证明标准与域外的理论,可以发现我国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存在很大的不足。如何在借鉴正反两种证明标准的经验中寻找适合我国的方式,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完善证明标准还是要回到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结合对犯罪成立的理性认识来寻找最合理的证明标准。犯罪构成要件在案件中的证明是通过证明方法来具体实现的。证明方法包括认定和推定,认定主要适用于客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推定则用来解决主观要件事实的证明。推定在我国虽然有实际中的运用,但是并未确立相应的制度,亟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