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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活动由来已久,从国家和国际关系诞生之初,间谍活动就一直伴随着二者的发展。间谍活动作为国际关系中重要但是灰色的一环,一直处于一个不太明确的地位。一方面,国际法并未明文禁止从事间谍活动,甚至作为国家自保权的一种延伸,为了一国自身的发展,一国常常进行有组织,有机构的间谍活动,以获取他国情报,促进本国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另一方面,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反间谍活动作为国防事业的重要一环,一国往往对在本国从事间谍活动的人员在刑法上规定十分严厉的惩罚。当然,上述两难的境地是由国家利益、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三者的冲突导致的,并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和改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系统地探讨国际法上对间谍活动的定位、基本法律规制:第一章主要讨论了间谍活动在语言使用和法学概念上的基本定义,并提出了作者对于间谍活动基本概念的理解,同时考察了间谍活动作为一项古老的活动在人类历史上大致的发展脉络,为理解间谍活动进行了一定的铺垫;第二章主要对战争法上的间谍活动进行了比较详细的梳理,论述了间谍活动在战争法上的地位和基本规定,作为间谍活动的主要发生场合,战争法将间谍活动定位为一种战争中可以使用的合法手段,同时对战争中从事间谍活动的个人规定了其法律地位和人道主义待遇;第三章主要讨论了和平时期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制存在的主要理论问题,结合人权法、国家主权的基本理论和国家责任的基本理论,探讨了间谍活动在国际法上难以定位的主要原因和矛盾,并就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制的基本问题、是否能归责于国家责任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主要从间谍活动在所在国各个比较敏感的重点领域发生而导致的国际法基本问题进行了讨论,结合西方国家在我国从事的非法间谍活动和其他国际上比较有影响力的间谍活动事件更具体地讨论了间谍活动的国际法规制问题;第五章主要着眼于集体安全保障体制下,在可能对另一国主权造成减损的情况下,讨论了集体安全保障体制的核心——联合国安理会如何处理其情报搜集活动,如何保证其情报来源的真实性、独立性,如何避免其他国家假借联合国之名从事间谍活动,并讨论了如何在反恐、打击海盗的今天,加强各国情报合作。从建设性的视角展望间谍活动发展和国际法规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