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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的情形在我国颇为盛行,是公司股东法人化后的必然现象。它有利于维护经营权的稳定,防止敌意收购,也有助于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很多公司常常利用同一行业、上下游和跨行业交叉持股的方式拉抬股价造成资本虚增或形成垄断。然而交叉持股并非全然的恶,它在抱持固有的弊端的同时,也有不少经济上的正面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比较法方法。除了讨论我国目前交叉持股的类型、法律效果等有关规范以及学者见解外,还通过比较分析方法介绍了美、日两国有关的法律规制,并辅以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范以为借鉴。本文研究架构如下:第一章阐明交叉持股的概念、类型和利弊。提出交叉持股的优势在于维护经营权的稳定、稳定股价、防止敌意收购等,但同时也带来了股市的泡沫,扰乱竞争市场的秩序等弊端。第二章通过对美国以及日本有关交叉持股的监控机制的介绍,继而探讨了法律移植所需持有的谨慎态度,希望通过观察美、日两国对交叉持股的规定后,能够为我国交叉持股的规制提供一些启发。第三章主要着眼于探究我国目前有关交叉持股问题上的相关法律缺失。通过分析转投资对象和数额的规定得出目前现有法律对交叉持股的态度;而库藏股制度和股份回购的限制可能被母子公司问利用交叉持股的方式加以规避。第四章是对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完善。提出对交叉持股的规制重点在于加强监控机制。对交叉持股所引发的资本虚增和垄断等弊端,分别从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三方面加以规制。在公司法层面,侧重于从防止资本虚增的角度对交叉持股进行规制。通过优化公司内部监控、发挥股东的作用、监督经营者及其行为和确立资产信用标准等方式抑制交叉持股所引发的资本虚增;在证券法层面,侧重于强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并提出对于不同类型的交叉持股应予以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因为其对证券市场、资本市场和竞争市场的冲击是不同程度的;在反垄断法层面,提出应当注重保障市场自由竞争。以自由竞争的市场来阻断交叉持股可能出现的垄断局面。交叉持股企业较之一般的企业,更容易产生垄断的倾向,极容易达成垄断协议或发生协同行为。因此在对垄断协议和协同行为的认定标准上应该有别一般的市场主体。目前关于交叉持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某一法律框架内的完善。单一的视角必然引发在分析问题时的顾此失彼,比如在公司法层面提出的建议可能在证券法或反垄断法方面经不起推敲。文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系统地从公司法、证券法和反垄断法的视角分析了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