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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作为20世纪医学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器移植解决了传统药物治疗所无法实现的治疗目标,为医治某些疾病开辟了广阔前景。但是,随着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兴起和迅速发展,其带给我们诸多益处同时,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相继产生。当前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官移植犯罪也随着供求关系的紧张而愈演愈烈,一些商业化的器官买卖行为开盛行,非法摘取器官案件频发,近年来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犯罪行为总体上呈高态势,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益,具有严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此,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八)》,该修正案对于器官类犯罪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我国刑法首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非法摘取人体器官行为、非法摘取尸体器官行为所引的犯罪做出具体的规定。该法的出台对于今后遏制和打击器官类犯罪有着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虽然器官犯罪的规定已经在我国刑法中得以明确,但是关于器官犯罪的此项法却存在着诸多争议,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也都对该项立法有着不同面的解读。理论界的专家们对该项立法的出台虽然表示欢迎,但是认为该项修案的核心内容实质上就是增加了一条“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另外两条则是“注意规定”的形式对刑法中已有罪名的明确,他们认为,此次器官类犯罪刑立法涉及的范围太小、力度不大,难以成系统的规制当前高发的器官犯罪行为。此同时,司法实务界的同志认为,仅仅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认定为犯罪,不将司法实践中一般的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入罪,不利于从源头上彻底地打击官类犯罪行为。基于我国器官犯罪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争议,本文以《刑法修正案(八)》37条新增的器官犯罪为研究对象,采用对比分析和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系的分析了我国器官犯罪的最新规定。具体来讲,本文是在介绍器官犯罪的概念、点及国内外器官犯罪的立法概况的基础上,阐述了当前形势下器官犯罪立法的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具体实践中出现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摘取、骗取人体器,摘取尸体器官三类行为,分析了修正后的《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一,器官罪的犯罪构成、罪与非罪的判定以及与相关犯罪的区分,通过分析提出了器官犯罪立法存在的不足和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立足于我国器官犯罪的最新规定,以期通过对于该项立法的研究,能够有助于该法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更加准确、规范,能够为促进器官犯罪的立法更加合理、完善提供相应的参考.最终,能够更好的服务于遏制和打击器官犯罪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