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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权利行使或称维权过程中涉嫌敲诈勒索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历来存在较多的争议,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本文从一个引发争议的经典案例——黄静电脑索赔案出发,引出问题。进而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基本理论进行探讨和梳理,然后通过若干领域争议性案例的探讨和分析,试从权利行使的角度,得出敲诈勒索罪认定与否的关键要点。本文内容由以下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引论通过对黄静电脑索赔案的再回顾,引出敲诈勒索罪认定中罪与非罪存在较多争议的问题,指出了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至今莫衷一是的观点分歧,为了进一步厘清此类“维权”引发的敲诈勒索案的罪与非罪问题,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之重新审视,就是一件有意义的事。第二部分对敲诈勒索罪主观构成要件进行基本分析,分别从非法占有故意的意识状态、意志程度、明确性索财目的等要素,逐一进行了辨析和论证,以便对于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有一个更加明晰的概念。该部分重点提出了行为人主观上对恐吓行为的内容、性质、结果均须有明确的认识,且索取财物的目的也必须具有明确性。第三部分对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基本分析,通过对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基本构造,即恐吓行为——陷入恐惧——交付财物——财产损害的逐一分析,揭示出敲诈勒索的手段行为除了须能够达到对被恐吓对象一定程度但不完全的精神强制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性,再次明确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第四部分运用前两部分所得出的结论,通过对消费维权领域、公民上访领域、刑事和解领域、涉性维权领域等几个常见的易引起争议领域的涉嫌敲诈勒索案件或情形进行逐一的分析论证,得出各种维权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与否,或者何种情况下得以成立的判断,进而作出一定的归纳总结,得出笔者结论性的观点:权利合法,手段无论如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有依据但不受法律保护,手段合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有依据但不受法律保护,手段非法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无依据,手段非法即构成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