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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融资与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就是如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两权分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代企业制度产生了两个问题:代理成本与信息不对称。而公司治理的各种制度安排就是为了解决现代企业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与信息不对称问题。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养老基金为代表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在西方证券市场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资产比重不断上升,使得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同时,随着股东积极主义的兴起,机构投资者的投资策略也从“用脚投票”转向了“用手投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可以起到两方面的效果,其一,作为公司的积极股东发挥监督作用,与小股东相比,机构投资者更有动力去监督公司的管理,以确保自身投资利益的实现;其二,利用其专业的知识和信息渠道优势发布资讯、股评、跟踪观察报告,从而为公众股东监督上市公司提供良好的信息平台。通过上述两方面,机构投资者有助于解决代理成本与信息不对称问题。
本文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为基础,明确机构投资者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定位。通过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因素、方式及其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等,强调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最后,在分析中国现有公司治理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建议,以期发挥其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作用。
本文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先进经验为基础,明确机构投资者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律定位。通过分析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因素、方式及其对公司治理产生的影响等,强调引入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最后,在分析中国现有公司治理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基础上,对我国发展机构投资者提供法律政策建议,以期发挥其在促进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