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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十九世纪的美国,是控辩双方通过辩方达成有罪供述控方为其减少起诉罪名或刑期的一项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在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已经在许多国家作为一项司法制度而运用在实践当中。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针对中国是否具备了实行辩诉交易的条件,笔者运用了比较分析法、概念分析法、数据分析法等手段,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了具体的研究,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对中国的辩诉协商制度提出了构想。本篇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着手理论探讨,从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背景、历程、概念、特点、原则、分类、兴起发展以及对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进行分析;本文的第二部分采用从外到内的逻辑顺序,首先概述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基本状况,而后再概述大陆法系国家辩诉交易制度的情况,阐述其辩诉交易制度或相类似的制度,为分析我国是否能实行或是否应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奠定理论基础;论文第三部分是论文的重点内容,结合我国的历史发展、刑法原则、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对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论文第四部分是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构思,从中国的客观实践出发,构建出适合中国体制以及不违背中国刑事政策的辩诉交易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建设与法制建设不断完善,随之而来的是社会矛盾的复杂化,刑事案件的数量亦成上升趋势,由于法律的滞后性,故而刑事案件的多发和司法资源的不足是在社会发展中必然存在的矛盾。一方面,刑事案件的数量以及复杂性不断发展,另外一方面,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以及司法队伍、司法资源无法无止境的补充用以弥补来应对案件的增加。故而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现代刑事审判程序设计的两个基本价值,如何合理利用现有配置、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成为探讨的和关注的方向。2002年,辩诉交易制度首次被运用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短短二十多分钟内解决了牡丹江市铁路运输法院的王玉杰受伤害案件,审判结果以判三缓三、补偿被害人四万元而结案。此案被称为国内“辩诉交易案件第一案”。在此以后的数年时间,学术界以及实务界针对中国是否应当引入辩诉交易制度展开了激烈讨论,主要有三个学说,即肯定说、否定说以及缓行说。就当下的中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司法机关虽然并未明确表示态度,但是缓行说更符合当今的司法实践。如在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为一种具体实行的刑事政策;2011年,在《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有关款项;更在2013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几种新的原则及制度,即不得强迫被告人自证其罪、刑事和解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重新规制简易程序制度等等。这对推行辩诉交易制度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在现下看,对于辩诉交易制度引入中国,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课题,甚至可以说是已经具备了相当可行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