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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者作为羁押于看守所中的特殊公民,理应享有基本的公民权,然而,实践中其劳动权保护问题却往往容易受到忽视。因此,本文以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为研究对象,从理论层面探讨未决羁押者享有劳动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以及其劳动权相较于普通公民和罪犯的特殊性。同时,通过与美国看守所工业的对比,辅以问卷调查的形式,进一步探究我国实践中未决羁押者劳动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初步完善构想。本文共分为五部分,以下为对各部分内容的详细分述。第一部分对劳动权概念进行了深入剖析。劳动权有广义狭义之分,本文取广义劳动权之说,即以工作权为核心的产生于劳动过程中的一组权利。从性质上讲,劳动权是人权的必要内容,也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被一国公民无条件享有。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权并不等同于劳动权利,无论从权利性质还是权利义务主体来说,两者都是独立的概念。第二部分详细分析了未决羁押者享有劳动权的正当性。首先,其劳动权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虽然未决羁押者并不享有劳动法上的劳动权利,但并不影响其宪法上的劳动权,作为一国公民,劳动权并不因为被羁押而剥夺。其次,其劳动权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仅在在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而且得到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的肯定。此外,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对于其本身的发展、看守所的管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具有重要意义。第三部分阐释了未决羁押者劳动权的特殊性。不可否认,未决羁押者因人身自由受限,其劳动权的行使自然会受到一定限制,进而区别于普通公民。出于对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国家安全以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维护,受限的具体权利包括团结权、集体交涉权和集体行动权这类共益权。此外,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也不同于被羁押的已决犯,主要体现在未决羁押者有选择劳动与否的自由。这是由劳动权的防御功能和未决羁押的目的共同决定。同时,这一区别也得到了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肯定。第四部分采用对比分析探究中美两国未决羁押者的劳动状况。在美国,看守所工业的发展为未决羁押者提供了多种多样的劳动机会和良好有序的劳动环境。相比之下,我国看守所在保障未决羁押者的劳动权方面却存在众多问题。本文通过问卷调查的形式,以检察人员为对象,对某省未决羁押者的劳动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强迫劳动、超强超时劳动、不发放劳动报酬、不提供技术培训等问题依然较为普遍。第五部分重点提出完善我国未决羁押者劳动权保护的构想。首先,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看守所应当增强人权保障理念并引导未决羁押者形成正确的劳动权利义务观。其次,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弥补制度层面的空白。再次,健全看守所劳动管理制度,包括防止强迫劳动,合理发放劳动报酬等。最后,加大监督力度,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只有这样,未决羁押者在看守所内的劳动权才能得到切实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