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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实践中,翻供现象普遍、翻供率高,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为提高诉讼效率、打击犯罪,或是为了掩盖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等司法丑恶现象,司法人员往往将翻供置之不理。这极大损害了我国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是我国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以此在刑事诉讼层面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缺乏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及其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在《刑事诉讼法》第93条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这为逼供提供了契机。而逼供与翻供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在国外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不必自我归罪的特权。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权对讯问内容不置可否,既不否定也不肯定,使讯问不产生实际意义上的法律后果。沉默权可以对抗强制讯问,而任意自白规则可以保证供述的自愿性及可靠性。基于这样前提,一旦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做出有罪供述,在庭审中一般不会随意翻供。法律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同时,就意味着他一旦放弃该权利,就应该承担不得翻供的义务,即沉默权排斥翻供。在对国内外刑事诉讼制度及司法实践的比较下,本文分析了翻供的特征、产生成因以及应对策略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并提出了些许修改意见。本文的第一章对翻供的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从翻供的主体、翻供的条件、翻供的形式、翻供的时限以及翻供的内容和法律性质几个方面进行了阐述。本文的第二章就翻供问题做了域外法制的考察,认为不必自我归罪原则对翻供起了抑制作用。该原则避免了因被强制回答讯问而导致的事后翻供。沉默权及任意自白规则保护了自我归罪原则作用的发挥。沉默可以对抗强制讯问,而任意自白规则又可以保障被讯问人在放弃沉默权后回答的自愿性与可靠性。本文的第三章就我国刑诉法下的翻供现象进行了考察。分析了我国翻供现象普遍存在的原因。本文的第四章就翻供在各诉讼阶段的成因从实务和理论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提高侦查人员素质、培养侦讯技巧、熟悉犯罪嫌疑人心理、加强证据之间的关联性是应对翻供的关键。本文的第五章着重探讨了庭审阶段对翻供的处理方式。翻供多由程序性事项违法而引发,程序性事项的证明与实体性事项大有不同。诉讼活动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由控方承担,法官审判活动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由被告人承担;程序性事项应有与实体性事项不同的证明标准;应当分清程序违法与程序瑕疵的不同性,采取相应措施。本文第六章就翻供与沉默权、翻供与自首两个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