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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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是刑罚中一种古老而又常新的犯罪,自从有刑罚以来,一直是刑法中研究和实践最多的一个罪名。 第一部分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未遂形态,针对传统的刑法理论和实践认为:故意伤害罪不存在未遂形态的观点,作者提出:轻伤害案件能证明确有伤害故意,且又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情况,可以认定为未遂犯;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但重伤他人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并具有实际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按故意重伤(未遂)论处。 第二部分关于故意伤害罪中的转化犯问题,作者比较了刑法中故意伤害罪转化犯的立法例,总结出故意伤害罪中转化犯的构成特征:基本罪的成立是转化的条件,犯罪性质的变化是转化犯的核心内容,法律明确规定特定条件的发生是转化的原因,按转化后的故意伤害罪定性处罚。同时建议对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等以此立法例进行补充完善。 第三部分共同故意伤害罪中的两个特殊问题:一是群殴案件中故意伤害罪的认定,着重分析了群殴中致重伤或死亡案件的定性应区分主观故意和直接致害人来定罪处罚,承担各自相应的刑事责任。其首要分子应对案件的后果负全部责任。二是雇凶伤害的共同犯罪的认定,雇主是组织犯、教唆犯、主犯,如果指使内容明确,受雇人行为超出指使内容,存在实行过限问题,应分别定罪处罚;指使内容概括,应视为放任,对结果负责。同时探讨了不同犯罪形态中雇主及受雇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轻伤害案件的诉讼定位及价值取向,作者以刑法的谦抑性和刑罚人道主义为理论基础,通过对轻伤害案件处理的现状分析,提出了此类案件处理应当是调解为原则,自诉为主,公诉为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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