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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公诉程序中的控方证据及卷宗移送制度,经历了从“全部案卷移送”到“复印件主义”的变迁,如今又产生了引入“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呼声。究其缘由,理论上一般认为“全卷移送”容易引起法官预断,违背正当程序原则;而阅卷审判所造成的庭审虚置,又离对抗式审判的目标越来越远;“复印件主义”非但未能克服以往全卷移送所导致的弊端,反而使得法官庭前受控诉一方证据影响,而形成“偏断”。于公诉案卷的庭前移送制度而言,对抗制诉讼与职权主义模式或采起诉书一本主义,或采卷证并送制度,仅表明各自对预断防止的不同态度,而并非意味着诉讼价值取向上的分疏。笔者通过深入分析这种制度分野背后的不同法律文化及传统,指出预断防止并非当前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迫切需求,起诉书一本主义不能解决中国庭审虚置的问题。并认为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应摒弃“惟当事人主义”倾向,正确认识职权主义的制度理念,以期更为全面的借鉴。本文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做如下安排:第一部介绍新旧刑诉法中公诉案卷移送制度的更替,以及理论界对两种做法的褒贬态度,企图厘清从“全卷移送”到“复印件主义”变迁之内在动因,以从中窥见当下对起诉书一本主义渴望之缘由。第二部分介绍各国庭前公诉案卷移送制度,对英美、法德以及兼采两种模式特点的日本,在起诉程序中控方案卷移送的不同做法进行分析,指出其不尽相同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以美国为例,指出陪审团审判、交叉询问和证据开示等制度,才是对抗制诉讼得以“对抗”之关键。而起诉书一本主义作为一种伴生性产物,是陪审团制度发展的当然结果。第四部分以德国为例,指出职权主义国家刑事诉讼对“法官预断”的态度。试图阐明,卷证并送的做法,不必然导致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不公。而直接言词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心证公开等制度,同样保证其庭审成为刑事程序的决定性阶段。第五部分在介绍日本实践的基础上,分析起诉书一本主义及其相关制度在日本的运作,考量起诉书一本主义是否达到改革的预期,力图从中寻求经验与教训,以作为中国刑事司法改革之参考。在第六部分的开头,笔者首先指明,审判中心主义,实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种模式所奉行之共同理念,并分析中国语境下“庭审实质化”的内涵;接下来通过解读阅卷审判的内在动因,指出预断与“法庭审判虚置”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再点出引入起诉书一本主义可能造成的弊端;最后笔者认为,大规模的制度建设不是改革的理性取向,并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提出几条制度构建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