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登记与公开制度经历了一段很长的变迁过程。上世纪60年代,该制度最初以提案的形式进入到国会议事日程。之后,以行政指令的方式实现公职人员财产登记的首次实践,后又确立了制度实施的法律依据。金泳三政府时期全面改革了既有制度,确立了新的登记与公开制度。制度变迁之所以能在金泳三政府时期完成,是历史因素、主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首先,到金泳三政府时期,制度在经历了从僵滞阶段到创新阶段的发展后,通过法律修订完成制度变迁成为可能;其次,金泳三总统具有强烈的廉政意识,确保了制度变迁的一以贯之,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金泳三政府上台时的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助推了制度变迁的完成。前几任政府遗留下来的腐败问题已变得极其严重,必须及时通过各种反腐制度的实施解决政权面临的困境,而当时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政治架构等构筑的政府生态环境也为制度变迁的完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金泳三政府的改革涉及登记、公开、审查处理等多个环节。登记环节,通过法律的修订,不但扩大了原有登记义务者的范围、引入了拒绝告知财产制度、扩充了原有登记机关的数量、完善了财产登记的种类,还法律化了各类财产价额的算定标示方法等等;公开环节,以法律的形式废止了原有的登记财产不公开的规定,确立了登记财产的公开制度,并规定了财产公开对象、公开时间、公开程序等具体事项;审查处理环节,修改后的法律将原有的审查管辖权由登记机关移转给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强化审查权限,同时确立了委任审查制度。针对审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原有的处罚措施也做了更为系统和严苛化的规定。通过综合分析体制内评估和体制外评估数据发现,改革后的制度确实在社会上引起较大的震动,受到韩国民众的欢迎和支持。制度实施期间,包括国会议长、议员、政府官员在内的众高官都先后在财产的审查过程中因不动产投机、偷税漏税等嫌疑,或被迫辞职,或被拘捕等,这尤其表现在金泳三政府实施该项改革的初期。但另一方面,制度在运行一段时间后也逐渐显露出一些问题,需要在登记主体、登记财产的计算方法、财产审查、财产公开以及惩罚措施等方面做出进一步的改进。后金泳三政府时代,历届政府从保证制度实效性的角度出发,面对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先后通过对相关法律的修订补充完善了制度内容,具有积极意义。同时,这些修订因缺乏全局性思维,仅局限于制度的小修小补,未能使制度发展到更为成熟的地步。从充分发挥制度预防腐败的效用考虑,有必要对该制度做更为系统、整体性的修订。文中建议应从制度制定、制度实体、制度执行、制度评估与反馈、制度集合体以及制度环境等六个方面入手对制度加以改善。最后,本文建议作为和韩国有着近似官僚文化传统的我国,为建设廉政型干部队伍,有必要从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设中汲取经验和教训,推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塑造良好的国家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