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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家庭养老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学界讨论最多的主要有三种:一是轮流养老;二是在家养老;三是独居养老。其中,轮流养老主要是针对多子女家庭中的儿子而言的,更多的是指居住地点、时间的轮流,并在此基础上的生活照料。有学者在研究当代农村多子女家庭中女儿养老现象时指出,在现阶段的家庭养老中,女儿承担越来越重要的责任,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并指出一种现阶段存在的养老类型——子女责任均摊型。①本文发现,在作者所在的村庄中有一种与轮流养老有相似点,但本质又有不同的家庭养老形式。总的来说,本文所描述的这种养老形式与轮流养老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这种养老形式针对的是家庭中的所有子女,不只是儿子,即使女儿和父母的居住地点不同,也要参与父母的养老。第二,轮流养老的具体运行主要以时间为单位,按照一定的顺序,轮流赡养父母;而本文所观察到的这种养老方式,是把赡养父母的成本按照子女的数量平均分配。第三,两者最大的不同体现在是否把“赡养父母”视为一项工作或任务,是否追求“均等”,这也是这两种家庭养老形式本质的区别。这种家庭养老形式的逻辑似于“AA制”,最终的目标都是追求“均等”、“公平公正”、“保证自己的利益”等等,但不存在绝对的均等和公平,所以本文把这种趋于“均等”和“公平”的家庭养老形式定义为“类AA制养老”。依据已有研究和实地观察可知,“轮流养老”和“类AA制养老”的形成时间存在先后关系,“轮流养老”先于“类AA制养老”。 目前学界关于农村家庭养老的研究更多是围绕养老本身来说的,包括养老内容、影响因素、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几个方面,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具体内容;二是农村家庭养老的基础。这些研究更多的是从宏观层面围绕家庭养老本身做的分析,较少涉及理论层面。本文从非正式制度的含义入手,将家庭养老纳入非正式制度的范畴,认为非正式制度是人们为了更好的互动和交流,减少冲突而达成的共识,是制约行动者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在非正式制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将非正式制度划分为情感规范、伦理规范和利益规范,并结合社会事实建立本文的分析框架,来探讨农村家庭养老的非正式制度变迁。 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目前,在农村的多子女家庭中,主要实行两种家庭养老制度——轮流养老和“类AA制养老”。且轮流养老制度的形成早于“类AA制养老”,轮流养老制度是“类AA制养老”形成的基础,“类AA制养老”制度是轮流养老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两种制度尽管同时存在,但其情感规范、伦理规范和利益规范都存在差异。 首先,两种养老制度的情感规范存在差异。在轮流养老制度中,其情感规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血缘的定义和认知主要遵从村庄认可,即其规范需要得到村庄社会的认可;二是儿子是养老责任的主体,即儿子是赡养自己父母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父母的日常生活,并为父母养老送终。而在“类AA制养老”制度中,其情感规范与前者有所差别,主要表现为:承认了女儿在法律上的合法身份,对血缘的定义更加倾向于法律认可;女儿参与到赡养父母的事物中来,即为老年父母养老的责任人由儿子变为儿女。可见,就两种养老制度的情感规范来讲,农村家庭养老的非正式制度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迁。 其次,两种养老制度的伦理规范有所不同。两种养老制度的伦理规范主要指以“孝”文化为代表的乡村认可的规范。在轮流养老制度中,伦理规范主要表现为保留传统意义上的“孝”文化,坚信“养儿防老”,且认为被儿子养顺理成章;较强的伦理监督体系,如果不遵循村庄认可的规范,会被大众议论甚至指责。而在“类AA制养老”制度中,子女有一定的发言权,父母的绝对权威弱化;对女儿而言,赡养自己的父母成为自己必须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可见,两种养老制度的伦理规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迁。 第三,两种养老制度的利益规范的侧重点存在差异。利益规范主要指家庭养老制度中,保护家庭或家庭成员利益的规范和准则。在轮流养老制度中,其关于利益的规范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家庭成员比较重视家庭的整体利益;二是家庭成员对赡养父母责任的不平均分配。而在“类AA制养老”制度中,其利益规范主要表现为二:第一,家庭成员对个人利益的追求;第二,家庭成员对赡养父母责任的平均分配。可见,两者的侧重点有所差异,其具体规范也发生了一定的变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