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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大众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随之逐渐增长。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文化、地方文化的呼声愈发高涨。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历史悠久的国度,丰富的文化遗迹蕴藏在这片土地上,早在《汉书》中就有“百里不同风、千里不同俗”的记载,他们就像一颗颗璀璨的明珠、充实并发展着祖国的文化。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存留在民间的文化遗产却徘徊在绝迹的边缘。此外,大量的录音录像制品为现代人的生活带来了欢歌和笑语,极大地丰富了他们的精神生活。这些社会效果的取得,不仅需要表演者的演绎,也离不开录音制作者的贡献。他们将其所有智力、财力和人力的投入凝结于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之中,这些投入正是其所拥有的“知识财产”。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诸多市场主体的不断出现,本该拥有相应知识产权的传播者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由于市场发展的不规范,权利不明确,导致盗版侵权泛滥,表演者纷纷改行另谋生计,传统文化无法得的传承,音像公司收益难以弥补损失,直接影响到唱片行业的生死存亡,很多小型的公司破产倒闭或转行,少数几家大型公司也只能惨淡经营,如何拯救濒危的传统文化和音像制品行业成为社会各界以及音像行业的企业、社会团体十分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先后赋予了传播者中的表演者以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四项重要的经济权利,但是现行制度的不足和缺陷在实践运行中逐渐显露,对此问题展开研究和探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对于保护几千年来祖先遗留给我们的文化遗产、唱片行业应对现实危机以及平衡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分配等都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以河北的传统地方剧目河北梆子为考察对象。围绕河北梆子剧团、主要演员、电视台以及音像出版发行公司之间关于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权益的纠纷展开研究。以相邻权权属纠纷为切入点,深入分析了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概念、性质以及权利的归属问题,并就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件介绍。首先对案件发生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阐述,其次简要介绍了初审和终审的判决情况,最后归纳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下一部深入分析创造条件。第二部分为争议焦点的分析。本部分以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权属归属为剖析重点,对权利的外延进行了界定,对权利的内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以此为基础得出案件中个权利的归属者。第三部分为制度完善的建议。首先对我国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和表演者权的制度框架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