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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主体是构成职务犯罪的必备要件,也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结合刑法的相关理论和有关的研究成果,对职务犯罪中的一些有争议和实践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全文共分四章。 第一章是对职务犯罪的概述。主要介绍了职务与职务主体的概念以及职务犯罪主体的范围与分类。笔者认为,职务犯罪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和准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公司、企业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而狭义的职务犯罪仅指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狭义的职务犯罪是本文的研究对象。职务犯罪不仅包括自然人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职务犯罪。 第二章主要论述了职务犯罪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笔者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立法演变的研究,认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标准既非“公务论”也非“身份论”,而只能严格按照刑法第93条的规定。但是随着我国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干部管理体制也发生着变化,这也直接影响着国家工作人员的界定。由于“从事公务”是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只要行为人是在“从事公务”,而不论其身份取得的方式如何,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笔者认为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和人民政协委员,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刑法中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章对职务犯罪的单位主体进行了阐述。如何确定单位主体的范围是本章论述的重点。笔者认为,单位的内设机构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主体,但不能一概而论,还要视受罚主体的范围来确定。职务犯罪的单位主体应该包括自然人,政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也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单位主体。 第四章对裁判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了探讨。笔者主要通过对足协的性质、裁判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裁判在足球场上执法是否属于“执行公务”等问题的研究,认为裁判属于受足协委托从事公务的准国家工作人员。本章最后还对司法机关的有关解释进行了研究并对裁判员身份问题给出了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