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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和全球化的不断深化,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信息传播的一个重要载体,互联网正越来越多地承载着各类智力成果的跨境流动。基于网络媒体的特殊性特别是近年来P2P技术的发展与普及,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已经显示出了一定的滞后性,难以完美地协调涉及网络媒体的著作权纠纷。近年来,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此类案件涉及了网络运营商、出版方、作者、网络受众等多方主体,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最终也必将在各方的不断博弈中逐渐得以完善。故而在当前网络环境及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和侵权责任制度的框架下,如何寻找各方的利益平衡点,合理适用法律规则,裁决此类侵权纠纷、维护网络环境的正常运转、实现著作权的有效保护就成为了一个亟待探讨的重要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为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基本依据。明确了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权利主体在以平面、广播、电视等媒体为载体时著作权的具体保护规则,并在第五章明文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但却并未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做出适应此类侵权行为特点的专门规定;2003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专门针对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及侵权行为做出了相应规定,但该《解释》寥寥数条,且大部分规定针对侵权主体认定,而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沿袭了上述《解释》的主要立法精神。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进行单独立法,是网络著作权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但此《条例》仍存在着概念界定不明确等问题。而对此类案件的司法救济特别是侵权损害赔偿标准方面学界也一直存在着一些争议。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显示出我国著作权保护体系的不甚完善。2012年,韩寒、慕容雪村、何马等作家组成的作家维权联盟以百度文库涉嫌侵犯部分作品著作权为由,要求法院判令关闭百度文库,由被告百度公司在百度首页连续七天道歉,并按作家稿酬水平赔偿相应经济损失,这一案件又一次在社会引起了关于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的探讨。本文由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一案为例,从案例分析着手,综合利用比较法研究、博弈论、经济模型建立、管理学理论移植等多种分析方法,从利益分析、价值分析等角度对我国现行法中关于网络著作权中的间接侵权责任进行分析和探讨,在著作权保护领域和侵权行为法领域提出一定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