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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是UR协商谈判期间和WTO出台后韩国农业的政策及其变化。通过对UR协商谈判和WTO出台前后各个时期的变化状态,发现韩国农业政策的整个流程,随着UR协商谈判和WTO体制出台经历了许多调整和变化,而其具体变化又主要反映在农业法令、具体的政策及农林部组织结构上。 农业法令变化主要体现在农业基本法的变化上,即1967年制定的农业基本法和最近在2000年全面改定的农业基本法两者之间。1967年农业基本法中将农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以克服自然、经济、社会对农业的制约为目的,发展农业生产力,提高粮食及其他农产品产量,使农业经营走向近代化。并兼顾农产品生产价格流通结构的改善,促进农民收入的增长,实现农民与其它产业经营者的收入均衡。 相反,2000年全面改定的农业基本法主要根据WTO出台、农产品市场开放压力等对新的农业情况进行了修订。其基本目的是,为适应开放竞争的时代要求、提高韩国的农业竞争力和强化农业的公益功能,把农业发展为稳定国民粮食供应和保全国土环境等,进而使其成为国家纪纲产业。以此为目的,将农业农村发展计划和国民政府在农业上的投资、融资计划从法律上加以规定,实现有法可依,从而诞生了新的农业基本法。其主要内容为:粮食安保及农地保全强化,直接支付制度,环境农业,对应统一的农业政策,风险农业,韩国遗传资源的保护,农业人的经营革新,综合资金制度,绿色观光产业等。新的农业基本法,适应了21世纪以信息、知识为基础的社会,为农业的继续发展,创造新的制度条件。 WTO出台之前即1980年到1990年初的期间,农业政策的重要核心是解决农渔村相对贫困、农民负债等问题,改善农村生活条件,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均衡发展。WTO出台以后,农业政策内容主要是:以市场调节为基础,稳定农业经营,辅之以农业的公益功能,从而补充市场调节的缺陷。农业的经营革新,环境保护和绿色观光产业结合等,试图与第三次产业革命对接。为适应市场开放的农业政策和促进组织,新的农业政策与以往政策有很大差别,有了更加明显的细分和专业水准。 农林部组织体系上,在UR协商和WTO出台以前,为了适应市场开放压力,设立了农业协力通商官的职位和职务。但这种冒进适得其反,担当国际业务的农林部公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WTo体制与韩国农业政策变化的研究务员在UR国际协商中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结果是农产品市场开放协商中的主要负责人比农林部、外务部更占主导权。但是UR协商和WTO出台的国际协商过程中,农林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在履行国际关联业务中形成专门化;成立了负责国际通商业务的专门机构,WTO以前一个科级的国际通商业务,在国际协商中其地位上升为农业协力通商官,这样就重新上升为局级单位,国际农业局担当了国际通商业务。 通过研究发现,国际社会的制度、秩序或规范对一个国家的政策有着很大影响。本研究的目的就是了解WTO出台以后给韩国农业政策带来何种变化。特别是了解农业政策具体内容的变化,负责农业的政府中央部署的农林部组织结构的变化,农业关联法令的变化。从中可以看出,WTO体制对国际社会尤其是一国农业领域的巨大冲击力,以及积极和恰当的农业政策、农林部组织结构调整和农林关联法令,对于一国应对开放竞争压力等所产生的正面作用和意义。关键词:韩国农业政策WTO组织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