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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冰区海冰正在加速融化,这使得冰区的商业航行成为可能,目前冰区的东北航道和西北航道均已开通。伴随着海冰的进一步消融,冰区航行将最终实现常态化。冰区航行的长足发展离不开冰区海上保险的保障,但目前鲜有人对冰区海上保险进行深入研究,这使得研究作为冰区航行风险保障手段的冰区海上保险法律问题变得非常必要。本文对冰区和冰区海上保险进行了界定,分析冰区海上保险与一般海上保险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结合英国、挪威和中国的海上保险条款,探讨了承保冰区海上风险的若干法律问题以理清冰区海上风险与一般海上保险条款之间的协调问题,为我国冰区海上保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的基本结构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对象以及本文的创新点等等。正文部分由五章构成,第一章对冰区海上保险进行了概述,界定了本文所讨论的“冰区”以及“冰区海上保险”同时深入分析了冰区海上保险与一般海上保险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引出本文所论述的法律问题的内部线索。第二章具体分析了船舶冰级规定与续保条款在续保冰区船舶保险上的冲突问题,首先分析得出英国、中国和挪威船舶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可以涵盖冰区海上风险,然后通过阐述公法和各保险合同中的船舶冰级规定得出,北欧海事保险计划中的船舶冰级规定实际上架空了承保范围中涵盖的冰区海上风险,但英国协会和中国人保船舶保险合同中并不存在这样的问题。第三章具体分析了冰区核动力船舶导致的核风险的承保问题,首先阐释了冰区核动力船舶导致的核风险,然后对比分析了英国和挪威的船舶保险合同对待该核风险的态度,最后结合我国人保船舶保险条款的实践做法提出了相应建议,应该将冰区核动力船舶导致的核风险排除在承保范围之外。第四章具体分析了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中的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与承保范围条款在承保低温风险上的冲突问题,首先阐释了冰区货物可能面临的低温风险,然后说明了协会、人保和挪威货物保险条款的承保范围可以涵盖冰区货物低温风险,随后论述了协会和人保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包装不当除外责任条款可能架空承保范围中包含的低温风险,并在最后对我国人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提出了相应建议,可以制定一个“温控货物保险条款”以解决对冰区货物低温风险的承保问题。第五章具体分析了冰区船源污染责任的保险法律问题,首先阐释了冰区船源污染责任保险,包括冰区船源污染民事责任保险和冰区船源污染行政责任保险,然后针对近期出现的航运碳排放问题提出了冰区保赔保险合同将来可能需要将航运碳排放的行政责任纳入承保范围。最后的结论部分对全文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精炼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