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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金融危机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备受世界瞩目,在全球经济低迷的现状和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共同背景下,经济体制改革是我国目前必须坚持的路线。随着改革的前进,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了《反垄断法》,以此为基础的反垄断实践在我国被提上了正式的议程,并相继出现了多起反垄断的审查和诉讼。我国银行业也不再是刚刚形成时期的简单的带有明显行政性垄断特征的初期垄断,因此针对银行业反垄断规制也必须重新审视,政府也就需要承担起自己相应的责任。我国银行业垄断行为因其行业特点,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高影响性,银监会在这一点上对银行业的反垄断更具有优势,然而作为反垄断的专门机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反垄断上更具有经验,是银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所不能匹及的。那么如何调节二者关系,如何将两机构优势互补,形成完整系统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是我们所希望解决的。本文将反垄断法原理与我国银行业反垄断管辖冲突相联系,拟解决我国银行业反垄断管辖权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分析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执法机构模式的优势和不足之处,去伪存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反垄断执法模式,建议建立以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主,行业监管机构为辅的协作监管模式,借鉴和引进外国先进制度,解决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执法方面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