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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正文共分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从静态上研究悬赏广告,探讨了悬赏广告的含义、性质和制度价值三个基本理论问题。 一、悬赏广告的含义界定。本文从悬赏和广告的含义入手,分别从制度层面和行为层面对悬赏广告进行分析,提出悬赏广告具有广、狭两种含义:广义的悬赏广告是指整个悬赏广告法律制度;狭义的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所作的单方悬赏声明。论文指出,狭义的悬赏广告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完成指定行为、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的依据,同时又是纠纷发生后审判机关作出司法裁判的基础,因此,在悬赏广告法律制度中居于重要地位。 二、悬赏广告的性质。本文首先分析了确立悬赏广告性质在实践中的意义;其次,在综合分析国外、我国台湾地区有关悬赏广告性质的立法及学说、判例的基础上,简要介绍了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悬赏广告性质所采取的态度,提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以单独行为说为佳。理由是:采契约说有悖于意思自治原则,不符合广告人的真意,增加了实务中操作的难度,并且将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先不知有悬赏广告的人统统排除在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之外,亦不利于节约诉讼成本并减轻行为人的举证负担,也不利于维护我国民法体系的和谐。 三、悬赏广告的制度价值。本文分别从经济学与社会学的视角,对悬赏广告的制度价值进行了分析。首先,从经济学的角度,提出失主在现行制度运转低效的情况下,采用悬赏广告的方式寻找遗失物,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失主理性的选择。在目前状况下,确立悬赏广告制度可为双方当事人带来利益,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使广告人与行为人双方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次,从社会学的角度,指出缺乏诚信已成为制约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悬赏广告作为社会现象的一种,广告人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情况也屡屡发生。悬赏广告是公开昭示于社会的行为,其重要特征之一就是行为的对世性,广告人失信是失信于社会。从法律上确立悬赏广告制度,以法律手段约束广告人言必信、行必果,是贯彻民法诚信原则、传播信用文化和信用道德、打造诚信社会的重要手段,这也正是悬赏广告制度的社会价值所在。 第二部分从动态上研究悬赏广告。本文指出,一个完整形态的悬赏广告要经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悬赏广告制度研究历广告人发出悬赏广告、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广告人给付报酬三个紧密联系的步骤,形成一个圆满的动态运行轨迹;而它的非完整形态是广告人在发出悬赏广告之后、行为人完成指定行为之前,撤销了悬赏广告,使其在运行过程中归于消灭。本部分着眼于悬赏广告的动态过程,探讨了悬赏广告的成立、生效、撤销和法律效力四个重点问题。 一、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分析。悬赏广告的成立,必须具备广告人以广告的方法对不特定的人为意思表示、指定完成一定的行为、有对完成指定行为者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三个条件。 二、悬赏广告的生效。悬赏广告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首先要符合法律行为生效的一般要件;此外,作为一个特殊的法律行为,悬赏广告效力的发生又有其特殊要求。在悬赏广告的一般生效要件中,本文就与悬赏广告生效密切相关的三个具体问题加以分析:首先,探讨了遗失物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真实性问题。本文提出,就普遍性而言,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广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个别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悬赏广告。对此类欺诈型的悬赏广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广告人依其许诺支付报酬。其次,探讨了遗失物悬赏广告是否违背社会公德的问题。本文认为,遗失物悬赏广告与传统道德的冲突具有非根本性,拾金有偿的悬赏广告只是与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相冲突,而不是与社会公德相冲突。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而不是社会公德,被法律强制的道德领域应当是“公德”的范畴而不应是“美德”的范畴。本文认为,从法律上建立拾得物有偿返还制度是化解悬赏广告与传统道德冲突的最佳途径。最后,本文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悬赏讨债现象进行了质疑,认为悬赏讨债违背了文明社会的权利救济制度,极易侵犯债务人及相关人的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在悬赏广告的特殊生效要件中,主要讨论了如何判断指定行为是否完成的问题。 三、悬赏广告的撤销。本文分析了允许撤销悬赏广告的理由、撤销悬赏广告应当具备的时间要件和方法要件、悬赏广告撤销权的抛弃和撤销的效力等问题。 四、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本文着重分析了确定报酬额应考虑的因素,探讨了在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报酬数额如何确定以及完成指定行为者有数人时的报酬请求权的确定问题,提出了不应享有报酬请求权的行为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