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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地位日益突出。为了适应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需要,掌握案件信息以确定是否立案,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创设了职务犯罪初查措施。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典在进行立法设计时,并未将初查措施纳入规范之中,致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常常陷入困境,难以适应揭露职务犯罪和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需要,影响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定职务犯罪侦查机关的职能发挥和对职务犯罪及时、有力的惩处。随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在我国经济、政治生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职务犯罪初查措施进行研究,完善其法律基础,对于有效解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困境,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方式,完善我国反腐败法律机制,推进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职务犯罪初查措施的法理基础是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职务犯罪侦查的特殊性。职务犯罪的犯罪人具有高智能,其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具有极强隐蔽性,这些特点决定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比一般刑事犯罪案件难,侦查模式是“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这些特殊性,决定职务犯罪侦查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进行立案。在刑事诉讼法典没有对初查措施进行规范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成为职务犯罪初查措施的法律基础。随着反腐败形势的发展,职务犯罪侦查初查措施的现状是:一方面使用初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人权的伤害,初查措施产生的证据饱受争议,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使用和完善初查措施。这种现状导致初查措施本身存在初查措施种类不足、初查措施程序设计不完善、初查措施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等问题,有必要对初查措施进行立法上的完善。初查措施的完善首先应遵循一定原则。法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随着人权观念深入发展,人权保障成为制衡权力的重要原则,而作为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初查措施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完善职务犯罪初查措施,应确立其法律地位。在刑事诉讼法典中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使用职务犯罪初查措施权力,成为职务犯罪初查措施具体构建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对职务犯罪初查措施进行种类上、程序上及监督制约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