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知识产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及其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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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应如何进行赔偿,是当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判的难点,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目前理论界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主要有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两种不同观点。持补偿性赔偿观点的学者认为,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因为全部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持惩罚性赔偿观点的学哲认为由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侵权人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很难填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引进惩罚性损害赔偿原则将能有力地打击加害人的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惩罚、遏制、鼓励交易的功能,如果在知识产权领域引进惩罚性赔偿责任,则其可以起到对权利人损失进行实质公平补偿,实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和预防以及鼓励知识产权交易等作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建立,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符合法律经济学所要求的效益原则;从法理学角度分析,它与民法的基本理论并不矛盾。最后,针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笔者对建立我国的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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