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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虽然是刚刚起步,但是不同的学者和实践部门从各自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探讨的文献可谓汗牛充栋。本文另辟蹊径,应用社会排斥理论从社会学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境况进行描述性的呈现和研究,既是对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的新视角,又是对社会排斥理论应用的新拓展。具体而言,对待犯罪的人,即我们思想观念中的“坏人”,惩罚当然是第一要义,这是前提、是基础。但是惩罚也不是无谓地只讲惩罚,而是应该给予犯罪人相应的惩罚,对他们应有的权利还是应该给予保护,这无论对其本人还是社会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社会排斥概念作为对社会现象进行分析的一个有力工具,已凸现出其“全球化”的趋势,并逐渐发展成内容丰富的理论体系。通过对社会排斥理论应用于我国一些对象和现象的考察,发现现有的研究主要是针对我们传统观念中在社会上处于弱势地位的“好人”群体及其相关现象,而对于具有犯罪人身份的社区矫正对象,也就是我们思想观念中的“坏人”的社会排斥研究还是空白。社会排斥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惩罚,对待犯罪人给予相应的刑罚惩罚之后,社会排斥就是一种过量的惩罚。于是借用社会排斥的概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研究,就是为了使人们能够更客观地认识到对待犯罪人既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又应当给予相应的保护。
于是在对相关理论和研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首先,对弱势群体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将社区矫正对象纳入弱势群体的范畴,并对此从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解构。其次,从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成因角度,以及犯罪类型的差异所导致社会排斥程度的区别角度,来呈现社区矫正对象社会网络排斥的弱势镜像。再次,从社区矫正对象的求职特征和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力市场排斥的影响因素两个角度,来映射社区矫正对象劳动力市场排斥的弱势镜像。第四,从制度内和制度外两个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养老保险排斥进行透视,并且进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救助、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障的社会排斥进行展示,从而折射出社区矫正对象在社会保障领域遭受社会排斥的弱势镜像。第五,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的后果及反社会排斥研究进行归纳总结,进而对反社会排斥的措施提出谏言。最后,对社区矫正对象遭受社会排斥过程中弱势镜像的主要观点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进行总结性的陈述,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为:(1)社区矫正对象属于弱势群体。(2)弱势与排斥具有互动性。(3)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是多面向的排斥。(4)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具有内在的差异性。(5)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排斥具有内在的牵连性。社会排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