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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为了降低戒毒人员的复吸率,我国依据美国的戒毒治疗集体(TC)试运行了“康复场所”戒毒模式,这一模式以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戒毒所为依托,是集戒毒人员身体恢复、心理矫治、劳动技能培训的一个封闭式社区。“康复场所”戒毒模式填补了强制戒毒所与社区戒毒之间衔接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让戒毒人员在这一封闭场所禁绝了毒品,也发挥了回归社会的一个功能。但康复场所在试运行中存着性质不清,执法人员无权可依,戒毒人员权利缺乏救济,各地戒毒“康复场所”存在难以运行下去,这其中的原因有待探索,制度有待完善。本文从“康复场所”戒毒模式进行了概述,分析了当前吸毒的形式及我国现阶段强制戒毒与社区戒毒存在的不足,阐述了“康复场所”戒毒模式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对其他国家相关戒毒模式的借鉴,分析了戒毒康复场所现状及难以存续的原因,进而提出改变执法上的理念,明确性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等。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分为四部份:第一部分:康复场所戒毒模式简介。对“康复场所”戒毒模式、“康复场所”戒毒模式的发展史、当前我国的吸毒人员形式、我国关于戒毒的法律制度、现阶段我国的戒毒模式分析、“康复场所”戒毒模式存在的意义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当前“康复场所”戒毒模式的现状及问题分析。戒毒康复场所运行中存在入住率低,对戒毒人员的变相关押,戒毒康复场所经费困难以生存等现状,分析了存在这些现状的原因是戒毒康复场所性质定位不清、戒毒人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康复场所社区定位与依附行政关押监所性质相冲突、康复场所戒毒力量太薄弱、戒毒手段需改进等原因。第三部分:其他国家相关戒毒模式简介。介绍了美国、英国、西班牙相关戒毒模式,并对我国的戒毒模式与其他国家相关戒毒模式进行了比较。第四部分:完善戒毒康复模式。戒毒需要从惩罚到教育挽救的观念转型,明确戒毒“康复场所”法律定位,提出“康复场所”戒毒模式属行政合同性质,并建议改变执法主体及执法手段,完善法律救济制度,引进优惠政策,让全社会参与戒毒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