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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是公司消亡过程中极为重要的步骤,公司只有经过清算才能进行注销登记,清算完毕,才能真正退出市场。在公司清算过程中,由于清算义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清算义务而造成清算程序无法进行的情况时常发生,这将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着重针对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以督促清算义务人积极履行清算义务,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以我国《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公司清算中民事责任的规定为基础,对公司清算过程中不同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形成系统的认识。文章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其中引言主要对清算的概念加以介绍,并对本文的研究目的,研究现状以及意义进行概述。正文包括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股东和第三人的承诺注销责任。关于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首先笔者就学术上争论的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和范围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指出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依法负有组织清算组织、清理公司债权债务的责任主体。清算义务人的范围应当确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并分析了原因。其次,在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基础上,结合案例分析了不同行为对应的责任类型,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和由于怠于履行义务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清算组成员的民事责任。首先介绍清算组的概念和职权,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清算组的产生时间,清算组的法律地位以及清算组的组成。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清算组成员不同行为对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赔偿责任、不当履行通知与公告义务的赔偿责任和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的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根据实际控制人的定义确定其职责与法律地位,并对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类型加以概述。指出实际控制人虽然不应当作为清算义务人,但二者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是相同的,包括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赔偿责任,和由于怠于履行义务和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而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和第三人的承诺注销责任。在这一部分,对股东和第三人的承诺注销责任的主体、内容、性质和效力分别加以分析后,用一个案例讨论了承诺注销在我国的应用情况,并提出了笔者对于完善承诺注销责任的一点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公司清算中的民事责任进行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其仍然存在一些缺陷,本文也对此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