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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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之一。股东之间的友好协作是保障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因观念不同或利益不均等诸多原因,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可能出现裂痕,部分股东可能做出一些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僵局,以致于公司的盈利目标及某些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难以实现。面对公司困局,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的救济方式,股东可选择将其股权转让或要求公司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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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属性之一。股东之间的友好协作是保障公司正常运作的基础。但在公司实际运作过程中,因观念不同或利益不均等诸多原因,股东之间的信赖与合作可能出现裂痕,部分股东可能做出一些不利于公司的行为,严重时甚至可能导致公司僵局,以致于公司的盈利目标及某些股东的可期待利益难以实现。面对公司困局,依据《公司法》有关股东权利的救济方式,股东可选择将其股权转让或要求公司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权;在公司已长期陷入经营僵局的情形下,股东也可请求司法解散。但以上救济方式都不足以高效、便捷地解决公司内部矛盾。此时,股东除名制度可能发挥更好作用。但略显遗憾的是,股东除名制度在我国《公司法》中尚未明确。在司法实践中,援引《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就某些情形将股东除名。但细察前述司法解释本身,亦存在股东除名适用事由单一、除名程序过于笼统及对股东被除名的法律后果规定不明等诸多问题,以致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仍难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某些具体情况。有鉴于此,本文在对股东除名制度的基本理论进行回顾之后,进一步分析了股东除名制度背后的理论渊源和制度价值,同时结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的裁判现状及适用困境,在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就股东除名制度在司法适用方面提出一些具体对策,期待通过建立股东除名实体事项、程序事项以及法律后果的审查标准,藉以实现股东除名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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