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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对于公民权益的保护和国家赔偿制度目的的实现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赔偿渠道的畅通。我国现行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为分散式,这一模式在实践的过程中暴露出了很多问题及缺陷。这些问题及缺陷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国家赔偿制度目的的实现,因此必须对现行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进行彻底地改革。本文分四部分论述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的改革:第一部分是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基本理论。主要论述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设立赔偿义务机关的意义和赔偿义务机关与相近概念的比较。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首先介绍了赔偿义务机关制度的产生,然后通过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概念作出了具体界定。其次论述了赔偿义务机关的意义,并将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责任主体、侵权机关和赔偿争议裁决机关三个概念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二部分是世界各国及地区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的研究分析。主要论述了分散模式和集中模式在世界各国及地区的实施情况和两种模式各自存在的优点及缺陷。第三部分是我国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模式及其缺陷。首先分别从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和司法赔偿义务机关两个角度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分散式的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其次,就这一模式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总结,指出现行分散模式存在违反自然公正原则,导致内部责任问题外部化和缺乏统一的赔偿程序三个缺陷。第四部分是我国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改革展望。首先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包括改革的原因和改革的原则。其次,分析总结了改革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的现有理论研究成果。最后在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现行赔偿义务机关设置模式进行改革的详细方案。方案包括赔偿义务机关的设置和权利,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组织设置、人员结构、管辖范围和工作制度,赔偿义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费用的来源五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