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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早于信托法的制定,200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施行以来,信托业在我国得到了突飞猛进地发展。根据信托业协会提供的数据可知,到2016年底,我国信托业的资金总额已接近20.2万亿元。如果能对如此大规模的资金进行充分利用,使其进入金融市场进行流转,实现其资金价值,那将对我国实体经济的进步以及信托制度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但实际情况是,信托产品的流通在我国并不通畅。基于信托计划的设立而产生的信托受益权的流转目前也是障碍重重:就在立法层面而言,我国《信托法》虽明文规定了信托受益权可以流转,但是关于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具体方式、操作流程等内容均未规定,信托受益权的性质无法确定,信托受益权是否可质押无法确定,该项权利流转所需的相关配套制度也处于缺失状态;就实践层面而言,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规模化的信托受益权交易市场,也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基于以上问题的存在将导致信托受益权无法进行充分地流转,进而使得信托制度的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信托受益权流转的制度设计均较为完善,它们的部分立法经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值得我国吸收借鉴。本文通过对信托这项资产管理制度在美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应用情况的研究与思考,结合信托受益权流转在我国的现实状况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几点建议,主要有:明确信托受益权的性质及可质押性、完善信托登记制度、信托监察人制度等配套制度、构建信托受益权交易市场及完善信息披露平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