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智能化设备及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信息化程度不断加深,信息交互成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交互产生的电子数据也越来越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线索,甚至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电子数据于2012年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其作为刑事证据种类之一的法律地位。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处于起步阶段,取证方式随着科技发展也在发生变化,其中涉及到的强制侦查种类也不尽相同。而电子数据又因其数据庞大、难以区分等特性,一旦侦查人员的侦查措施适用不当,会造成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等遭到严重损坏,对电子数据的侦查应当审慎处理。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逐步深入、国家监察委员会即将成立,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将被剥离,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之间关于侦查的职能以及权力的分配需要重新定义。刑事侦查过程中,强制侦查措施是保障侦查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手段,强制侦查一旦实施,意味着公民受宪法、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必然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虽然刑事诉讼制度主要功能是通过法律手段来惩治犯罪行为,但其另外一个任务是通过法律程序来限制国家的刑罚权、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在保证惩治犯罪的过程中,通过严格的程序来保护刑事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于电子数据取证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以电子数据取证为切入点,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问题,推进我国强制侦查制度的发展,同时为其他种类证据的侦查取证提供思路。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阐述电子数据取证与强制侦查措施的基本概念。首先介绍了电子数据取证的基本内涵及取证行为的价值取向。电子数据取证方式复杂,司法实践中一般以电子数据是否有载体进行区分,主要侦查行为是搜查、扣押、冻结、技术侦查。而电子数据除与公民财产权有关外,还极大关系到公民的隐私权和通信自由权利等,取证中更需注意惩治犯罪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平衡。其次,介绍强制侦查措施的概念及适用的基本原则。强制侦查行为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一旦实施必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与其相对的还有任意侦查行为,任意侦查的适用能够更好的提高侦查效率和保障公民权利。但强制侦查是保障侦查顺利侦查的重要手段、必不可少,其适用过程中应该注意三个基本原则: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第二部分是分析我国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实务操作角度出发,强制侦查措施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一是电子数据取证如何适用侦查措施,电子数据不在搜查、扣押的范围之内,但实务中皆以搜查、扣押操作,而技术侦查措施与电子数据取证中的在线提取电子数据等取证方式的区分,法律不明确,实务操作存在困惑。二是强制侦查行为的缺乏司法审查,侦查行为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并实施。三是强制侦查程序启动标准太低,难以限制强制侦查行为的随意适用。四是强制侦查措施的文书无特定描述,会造成侦查过程中侦查行为难以控制。五是救济程序不够完善,当事人对于违法侦查的救济较难实现,电子数据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而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发展时间过短以及强制侦查制度发展缓慢导致的。第三部分是研究域外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方面的规定。一些外国的电子数据取证制度已经走在前列,对于电子数据取证研究较为系统,也进行了细化。而对于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不论是电子数据还是其他种类证据,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令状主义原则,侦查机关实施强制侦查行为需要司法机关的审批,且需要达到一定的标准才能实施侦查,对于违法、违规侦查行为也有相应的救济措施。同时,对于电子数据取证中经常适用的技术侦查措施,其适用范围有严格限定,适用标准也比普通的强制侦查行为更严格。通过比对国外的相关制度,为我国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制度的研究提供参考。第四部分提出电子数据取证中强制侦查措施适用的完善建议。结合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我国的侦查行为应当确立任意侦查的原则,完善侦查制度。对于强制侦查措施的适用,应该确立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三个基本原则。根据电子数据的不同形态进行区分,对静态电子数据适用搜查、扣押,对动态电子数据适用技术侦查,但静态电子数据中如果侦查人员以秘密手段进入他人系统获取的电子数据,应当认定为技术侦查。强制侦查措施的启动应当从启动方式、适用标准上从严把握,还需要设置一定的救济程序,限制侦查权使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