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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朝九晚五,兢兢业业地工作,只为努力获得一个体面有尊严的生活,一个安全有序的环境。正如古罗马法学家所言:“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但现实是生活里每个人无时无刻不与风险相伴,不是身处危险就是周遭潜藏着危险,“安全”一词已是这个时代人们心中最敏感的存在。自我预防危险已不足以维护安全,所以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确认了相关主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时隔六年,于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首次在侵权法层面上承认此义务,并对司法解释作出相应修改,因此有解析第37条的余地。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不作为侵权案例的整理。本章从七个不作为侵权案件中隐藏的问题入手,引出安全保障义务,指出该义务在法律层面的变迁。第二部分是关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分析。本章从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关系入手,阐述了这两项归责原则的局限性。指出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中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合理性,让侵权责任法对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个人自由甚至保持社会经济有序发展有所助益。第三部分讲的是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和限度。本章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及保护对象、损害三方面内容。指出安全保障义务的实质是为他人的利益负有注意义务,在判断义务时遵循可预见性原则、个案分析原则、近邻性原则。在甄别安全保障义务人时,掌握好服务提供者是否为潜在的受害人开启了交通的标准。而识别安全保障义务的保护对象时可借鉴德国法上受害人可期待理论和英美法上原告是否能为被告预见规则。对损害的认定亦受损害同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损害应可预见这两项标准的制约。第四部分着重分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承担。本章从是否有第三人行为介入着手,阐述了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类型,特别是对第三人介入时侵权案件的分析。指出根据第三人行为同损害之间的原因力不同,将第三人介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分类,并依具体案件类型确定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尤其是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不作为与第三人的作为均足以导致损害发生的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而且在第三人犯罪的情形下,受害人可向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