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疗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其目的在于为我国中医药得到法律保护提供依据。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世界卫生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组织,也将传统医药保护作为新世纪需解决的问题加以重点关注和采取保护措施,并制定了一些可循的国际法律制度,但目前对传统医药的如何进行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依然是个尚在磋商与讨论、构想与尝试中的过程。我国拥有丰富的传统医药知识,但对传统医药知识的利用与保护却处于一种不和谐的状态之中,诸如传统医药知识持有者的权利未能得到有效确认,这将阻碍其获得法律上的肯定与保护,我国的专利意识薄弱,导致我国的传统医药很难在国际市场上取得强有力的竞争地位,我国目前对传统医药的收集管理工作尚没有形成可进行良性运用的数据化模式,导致整个传统医药知识的管理与运用都比较混乱。文章首先从中医药传统知识的概念界定出发,详细分析了传统知识、传统医药知识以及中医药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中医药传统知识获得国际法律制度的保护提供了现实依据。其次,文章阐述了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赋予法律上权利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并分析了中医药传统知识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中医药传统知识获得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保护奠定一个理论前提。第三,文章对现有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对传统医药进行保护的组织、制度、措施,以及国外一些发展中国家,诸如和度、菲律宾、老挝对其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进行一定的分析,并从中筛选出有效的一些措施,为我国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提供一定的借鉴意见。第四,对我国现有的保护措施进行分析,主要是从非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和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措施两方面来论述这一问题,找出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外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建议我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保护,应采取知识产权法律路径,由于中医药传统知识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并不能全符合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要求,因此,文章建议应制度专门法律并结合知识产权的其他法律措施对中医药传统知识进行全方位的保护。最后,文章对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法进行了一定的设想,诸如权利主体的设定、具体的权利类型、利益分享机制、监管机构设置、违法惩处措施等,以期望对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提供一份建议,以使我国的中医药传统知识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开拓更广的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