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刑法干预早期化、能动化加强,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立法的目的开始侧重于预防犯罪与控制社会风险。传统刑法方式对单位犯罪的规制表现出力不从心的一面。早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刑法就将单位作为了犯罪主体,承认了单位犯罪的存在。但是由于这部刑法制定的目的是惩治自然人,因此对单位的刑事责任认定主要以个人刑事责任的判定为前提。当前我国企业在海内外经营所遇到的刑事风险越来越大,使得国内学者和实务界逐渐意识到刑事合规的重要性。特别是由于我国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理论以及刑罚方式对单位犯罪规制的侧重方向存在偏差,即将主要精力放在“惩治”而非“预防”单位犯罪上,难以应对经济全球化形式下现代企业多元化的犯罪趋势。从域外国家合规制度运用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企业合规计划与单位犯罪归责的互动主要集中于合规计划对单位犯罪归责的影响,即单位制定完善且可有效实施的合规计划能否对犯罪单位刑事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产生何种影响以及背后的正当根据或内在缘由。综合而言,刑事合规建设在有效应对我国单位刑事归责的不足或缺陷方面有其独特和独到的优势,有望成为治理单位犯罪的制胜法宝。然而,我国刑事合规建设整体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发展中尚有诸多不足,在应对我国日渐严峻的单位犯罪形势中依然捉襟见肘。立足于中国国情,积极借鉴于参考外国经验,剖析企业合规建设与单位刑事归责的实质关联,阐明企业合规建设影响单位刑事归责的具体方面和主要维度,有其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展开:第一章“刑事合规影响单位犯罪归责的具体表现”。单位实施有效的刑事合规制度就可以成为减免单位刑事责任的事由,具体表现为排除单位犯罪违法性、阻却单位犯罪的有责性,以及推动单位犯罪刑罚减让。一方面,运用法益恢复理论和规范违反说进行论述,化解现阶段我国单位刑事责任理论存在的弊端。另一方面,风险社会强调一般的刑事预防目的,但在现有的理论基础之上单位刑事责任体系已经无法通过预防实现对单位犯罪的有效规制。而通过刑事合规制度可以减少单位犯罪的非难可能性,以合规建设部分替代刑罚,倒逼单位完善内部治理,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第二章“刑事合规影响单位犯罪归责的原因”。从单位犯罪归责的内容与模式出发,提炼出单位犯罪归责模式的核心要点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问题、刑法中单位刑事责任与行政法中行政责任的均衡问题,以及单位主观意志的认定问题。虽然刑事合规作为为单位“松绑”的制度存在有其合理性,但为发展刑事合规制度而贸然改变我国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并非智举。因此,厘清单位犯罪归责原理与刑事合规之间的契合点,明确单位为单位内部成员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以及单位内部成员为单位自身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的条件,才能真正为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生长提供动力支撑。第三章“单位犯罪归责模式的优化及重塑”。鉴于我国单位犯罪已经有严格的归责标准,引入刑事合规制度应当谨慎。从我国原有的单位犯罪归责模式出发,认定“单位意志”不应以代理人的行为为媒介,而应以合规制度为基础构建“组织责任模式”。在深入研究合规制度理论的前提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企业合规制度,革新单位犯罪归责模式,以准确区分单位犯罪中单位与自然人责任的划分标准来明确对“单位意志”的认定,以刑事合规制度完善单位的主观归责要素,进一步提升预防单位犯罪的理论性基础。同时,将刑事合规设定为单位应当承担的注意义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单位犯罪刑事归责的处罚标准,以此推动单位治理方式的转变。第四章“从实体法角度推进企业合规建设的解决方案”。与程序法层面讨论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相较,也应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实体规则体系。首先,刑事合规制度的建立应当兼顾行政法,在适当的框架内部结合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以其他法律规范中现有的关于单位处罚的规定来完善刑法规制的不足。其次,我国存在不同规模大小的单位,刑事合规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规定,因此需要重视不同单位之间的内在结构,采取不同的合规规制模式。最后,刑事合规虽可影响对单位犯罪的量刑幅度,但仍需区分案发前与案发后的合规制度。此外,在我国系统建立起刑事合规制度之前,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无疑是重要考量因素,同时须避免将刑事合规的建设情况作为加重事由,只应将其作为对犯罪单位的量刑激励机制。通过以上的研究分析,刑事合规对于完善当下单位归责模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应当在具体的实践中构筑起建立在单位刑事合规基础上的以良好的刑事合规制度为长远目标的单位政策,以此来有效预防和准确处置单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