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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意义之惩罚性赔偿源自于英美法系,该制度自确立以来备受争议,且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惩罚性赔偿持否定态度。但这种争议并未对惩罚性赔偿的发展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或地区法律之间互相影响的加深,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部分大陆法系国家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诸如德国、日本等国已经初现惩罚性赔偿之端倪。更有甚者,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在其法律体系中已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我国台湾地区的《消费者保护法》就明确规定了该制度。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开始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首次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于二零零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再次确立该制度,并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法》中的确立是该制度在我国的一个里程碑式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惩罚性赔偿的内涵进行剖析,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价值目标和特殊性;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该制度在现实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现实提出了完善该适用制度的建议。全文一共分为四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具体论述了《食品安全法》中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目标和特殊性。《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有效地惩罚和遏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法行为、弥补受害人损失、维护正常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社会食品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食品安全法》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背景、价值追求以及赔偿金的计算上都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双倍赔偿”制度不同。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实现机制。该部分通过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之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四个方面的详细分析,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现机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以下对分析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打下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现状以及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对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机构和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未将过失行为纳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之调整范围、赔偿金计算不合理、“双倍赔偿”制度遗留的问题诸如举证难问题在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中未得到切实的解决。为了更好的实现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之立法目的和功能,应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这些制度问题。第四部分,本部分主要探讨了如何有效地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制度进行完善。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法治的发展现状,本文详细的论述了有关惩罚性赔偿适用制度完善的建议:扩大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主观状态,将过失行为纳入该制度的调整范围;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机制加以完善,改善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基准和计算方式,并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之程序控制加以完善,扩大请求权主体范围、解决举证难问题、适用诉讼代表人制度。